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黃紫芝律師
江錫麒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未○○
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三號、第六號
、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申○○、未○○共同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丙○○共同以非法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臺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當選省農會第十四屆 理事前,原為苗栗縣農會之省農會代表,在競選理事期間即民國九十年三月間, 為掌握嘉南地區各縣農會之省農會會員代表選票,以順利當選理事,乃經案外人 即臺南縣農會之省農會代表午○○陪同,前往嘉義市○○路一二七號申○○居所 拜訪申○○,尋求協助支持其出任省農會理事一職。申○○見乙○○前來尋求援 助,認如協助省農會理事候選人得以順利當選理事,日後當可藉此謀得不法利益 而有可乘之機,遂應允同意,代為安排規劃,並負責操盤工作。乙○○經獲得申 ○○首肯後,即陸續分批帶領苗栗縣以北至宜蘭縣各地省農會代表及有意參選理 、監事之候選人,至嘉義市與申○○洽談選舉換票、配票事宜。各地省農會代表 及理、監事候選人,因熟稔省農會理、監事選舉係採連記法之投票方式之特性, 深知單純掌握本縣市代表票數,尚不足以順利當選,如有人主導各縣市票源統一 配票、換票,則評斷其當選機率大增,故均同意由申○○負責擬定理、監事之規 劃候選名單,其中理事部分共規劃十一名(應選出二十一名),分別為:苗栗縣 ─乙○○、嘉義縣─卯○○及子○○、桃園縣─辛○○(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南投縣─庚○○、宜蘭縣─甲○○、臺南縣─壬○○及丑○○、新竹 市─巳○○、臺南市─戊○○、臺北縣─寅○○;監事部分共規劃四名(應選出 七名),分別為:臺南縣─丁○○及午○○、臺北縣─己○、基隆市─林燕山。 迨於同年四月九日上午,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五二二號三樓大禮堂進行第 十四屆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經會員代表選舉投票後,申○○所規劃之上揭理監 事人選全數當選,申○○、乙○○乃得以掌握過半數之理、監事席次。然因掌握
之理、監事席次僅逾半數一名,乙○○與申○○二人,為避免規劃選出之理、監 事,遭另一組由林朝英參選理事長、謝國雇候聘總幹事之人員挖角,竟共同基於 妨害林朝英競選理事長、謝國雇聘任總幹事及其他理、監事自由行使選舉權之犯 意聯絡,於同年四月九日上午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結束後,隨即在臺中縣大里市 ○○路○段五二二號省農會門口,夥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名,將甫當選 之省農會理事卯○○、子○○、辛○○、庚○○、甲○○、壬○○、丑○○、巳 ○○、戊○○、寅○○,及己○、丁○○、午○○等三名監事(另林燕山則因病 未前往),分批以車輛載送至嘉義市○○路六五一號「諸羅夢園KTV」店內。 同日十三時許,上揭理、監事陸續到達「諸羅夢園KTV」後不久,申○○、乙 ○○二人亦至該處會合,旋由申○○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收取部分在場理 、監事人員之行動電話,斷絕其等與外部通訊。同日十六時許,申○○、乙○○ 復夥同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約四、五人,以不詳車牌號碼之廂型車、自用小客車 ,將其餘十名理事、三名監事,載送至嘉義縣、臺南縣交界之曾文水庫,並以二 艘馬達膠筏,將上述理、監事等人載送至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集中 居住管理,而以此非法方法限制卯○○、子○○、辛○○、庚○○、甲○○、壬 ○○、丑○○、巳○○、戊○○、寅○○、己○、丁○○、午○○等人之行動自 由。同日晚間,由申○○、乙○○陪同上開人員,於該處用餐,席間申○○並以 理、監事均能按照其規劃配票而全數當選,向在場人員致謝。翌日,申○○即先 行離去,並指派有犯意聯絡之未○○與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夥同 乙○○,共同停留於浮動簡易鐵皮屋內,監視上揭甫當選之理、監事,由於該鐵 皮屋距岸邊尚有一、二公里遠,是該等理、監事均無從離開該鐵皮屋。又申○○ 協助乙○○等人當選理事,並掌握其等行蹤後,復與丙○○共同基於妨害上揭省 農會理事自由行使選舉權及妨害謝國雇為總幹事聘任之犯意聯絡,欲借此過半數 之理事席次,向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辰○○(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索價新臺幣(下同)四千萬元,申○○並透過知情之丙○○,多次以 電話向辰○○探詢,是否願意支付四千萬元,以獲取申○○支持聘任總幹事職務 ,然均遭辰○○以財力不足為由敷衍應付。同年月十二日下午,在辰○○尚未回 應前,申○○為確保所掌握之理、監事票數,乃指派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約四、 五人,分別以車輛,將上揭行動自由受限制之理、監事及乙○○等人,全數載送 至嘉義市西區竹村里竹子腳四五號之保德宮寺廟中,由申○○發給每人一紙記載 內容約為:「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依規劃之理事長 、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人選,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之誓詞, 並要求所有人員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嗣宣誓完畢後即在寺廟香爐內,集體焚燒 誓詞,以此於神像前發重誓之非法方法,妨害在場之理、監事自由行使其選舉理 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權。嗣宣誓過程結束後,所有在場發誓之理、監事分遭申 ○○指派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帶開,各自前往不同處所藏匿居住,使林朝英、謝國 雇二人無法接觸卯○○等人,申○○、乙○○即共同以挾持規劃選出之理、監事 ,斷絕該等理、監事對外聯繫之非法方法,致使林朝英之競選、謝國雇之聘任活 動受到妨害。於同月二十四日下午,因第十四屆省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及 總幹事聘任活動即將於翌日舉行,申○○乃以電話聯繫辰○○,要求其至嘉義住
處商討關於候聘總幹事事宜。同日十九時許,辰○○抵達申○○設於嘉義之服務 處,二人協商結果,辰○○雖無力支付四千萬元,然應允日後如能順利聘任為省 農會總幹事,願在合法範圍內給予申○○回饋,經申○○同意後,為確保上揭理 事在投票選舉理事長及聘任總幹事時均能依其指定之人選為之,乃指派數名不詳 姓名年籍之男子,於同日二十二時許起,陸續召集散居隱匿各處之上揭理事,分 批至嘉義市○○路一五一九號後方之忠勇義公祠,並於該處會合辰○○後,由申 ○○發給逐次到達現場之理事,每人誓詞一紙,共同對忠勇義公祠內之神像發誓 ,其誓詞約為:「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選舉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時,須投票給 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聘人辰○○,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申 ○○並要求上揭理事需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且在神像前將誓詞投入香爐內燒燬 ,以此於神像前發重誓之非法方法,妨害該等理事自由行使其選舉理事長、聘任 總幹事之權利。又在同時、地,申○○唯恐辰○○於獲得聘任後反悔,乃要求在 場之辰○○亦發誓遵守約定,並另簽立未記載日期之辭職書一份(未扣案),由 辰○○親捺手印後,交申○○收受。當夜申○○即分批將上揭理、監事送抵臺中 縣市附近居住。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五二二號 三樓舉行第十四屆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及總幹事聘任等各項選舉活動,經票選 結果,乙○○果真以獲得理事十二票之支持,順利當選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 而對手林朝英則以九票落敗;另辰○○則以得票數十一票(即理事乙○○、卯○ ○、子○○、辛○○、庚○○、甲○○、壬○○、丑○○、巳○○、戊○○、寅 ○○等十一人均投票給辰○○),順利獲聘為第十四屆省農會總幹事,而另一候 聘總幹事人選謝國雇,則以得票數十票落敗。嗣於選舉完成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縣調查站(下稱臺中縣調站)調查員,傳喚二十一名理事及七名監事到場,經訊 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認曾至被告申○○上揭居所拜訪,尋求被告申○○協助競選 理事及陸續分批帶領各地省農會代表與有意參選理、監事之候選人至嘉義市申○ ○處等情,然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省農會理事選舉期間,未曾去過諸羅夢 園KTV及曾文水庫,亦未至嘉義市之廟宇發誓,此次選舉因不在中國國民黨規 劃名單內,故自始即與其他省農會代表自主性地團結在一起,該次選舉與被告申 ○○無涉云云;另訊之被告申○○則坦承應允協助乙○○競選省農會理事之情, 然矢口否認與乙○○共同以非法方法挾持理、監事,妨害林朝英、謝國雇從事競 選、聘任活動及妨害如事實欄所示之理、監事自由行使選舉權,亦否認曾親自或 經由丙○○向辰○○索價四千萬元等情,而辯稱:伊不認被告乙○○,且被告乙 ○○來訪時,基於為使同欲競選理事之卯○○亦能當選,僅答應被告乙○○可代 為聯繫嘉義縣、市農會五席省農會代表,互相支持競選省農會理事,之後被告乙 ○○如何以伊名義對外拉票,均不知情,並無代為規劃或操縱省農會理、監事競 選事宜,亦未聽聞有理、監事有至曾文水庫或至廟宇發誓之情事云云;另訊之被 告未○○則僅承認與申○○私交甚篤,且曾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及同月二十五日
省農會理事及理事長選舉當日,前往臺中縣大里市省農會大樓附近等事實,然矢 口否認上情,並以:係關心卯○○之選情,故才前往省農會探查選舉結果云云置 辯。又訊之被告丙○○亦矢口否認上情,辯稱:雖曾向辰○○訊問是否願支付三 、四千萬元,以換取支持等情,然係屬一時之玩笑話云云。二、經查:
(一)上揭省農會理事卯○○、子○○、辛○○、庚○○、甲○○、壬○○、丑○○ 、巳○○、戊○○、寅○○及監事己○、丁○○、午○○等人在甫當選省農會 理、監事後,即遭申○○、未○○夥同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帶至嘉義 市「諸羅夢園KTV」、曾文水庫,隨後並曾至廟宇立下誓詞發誓之非法方法 ,妨害林朝英競選省農會理事長、謝國雇聘任為省農會總幹事、該等理、監事 自由行使選舉理事長、常務監事及行使聘任總幹事權利等事實,業據下列證人 證述綦詳:
1、證人庚○○先於臺中縣調站證稱:「(問:經查九十年四月九日嘉義幫申○○ 於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結束後邀集甲○○、寅○○、辛○○、乙○○、巳○○、 卯○○、子○○、戊○○、丑○○、壬○○及你等十一位理事及四位監事中的 己○、丁○○、午○○等三人,共同前往嘉義市「諸羅夢園」及曾文水庫等地 ,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經我仔細回想,我確實在四月九日下午三時許,省 農會監事丁○○開車到我工廠載我前往嘉義市(地方名稱不詳),我與前述理 事會合後,一行人分別搭乘數輛車子到曾文水庫船屋,我與丁○○、戊○○等 三人同住一間船屋,在船屋過三夜後,於四月十二日下午一行乃共同離開曾文 水庫到嘉義市時,我告訴卯○○我要回臺中市,我就一人回到臺中市名人別墅 ,前述人等去何處我就不清楚,之後再前往嘉義縣太保市李萬子住處,我等住 在曾文水庫船屋時期,我不知是誰提供我們飲食。」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 第一四之一號偵查卷第六三頁),已足認證人庚○○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下午確 曾到過嘉義及曾文水庫之船屋之情;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提示九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台中縣調查站製作之庚○○調查筆錄內容是否正確?)九十 年四月廿五日所說的因受申○○的壓力,而未據實陳述。」、「(問:申○○ 給你何種壓力?)他將我們帶到曾文水庫,到一個沒有人到的地方,並帶到廟 裡詛咒,同時告訴我們縱使檢調單位調查也不可以說,要不然就會受到他們的 報復,但沒有說要怎麼報復,只是說如果講到蕭家班的事,一定不會好過,要 求我們自行編織這十多天來到那裡那裡等等。」、「(問:這十多天來,你有 無看過申○○及其手下出示過槍、彈?)沒有。」、「(問:既然申○○等未 以槍、彈等威脅你們,你們仍不能自由行動脫離他們的掌控?)因為在曾文水 庫中,距離最近的岸邊差不多有一公里,如果沒有他們以竹筏載送是無法離開 的。」、「(問:請你詳述申○○、乙○○運作本屆省農會理、監事選舉之經 過情形?)我在參選本屆省農會理事因遭受謝國雇排斥,前省農會理事李田郎 (渠子李進安亦參選省農會理事)遂向我勸說,指我既然遭受謝國雇這一派排 斥,如果不參加另一派則恐怕無法當選,我乃應渠之邀於今年三月三十日共赴 嘉義縣太保市立法委員蕭苑瑜服務處面見申○○,當時在場者尚有乙○○、卯 ○○、陳齊家等人,乙○○於會中邀我於四月一日赴台北縣農會參加傾向該派
之省農會代表介紹會,並要求我另外再找南投縣籍會員代表朱建章、吳秋典、 陳宜耕一同前往,惟之後朱建章等人並未同意與我一同前往,乃由我一人依約 前往聚會,當時與會者就我記憶所及,有前省農會理事丙○○,台北縣農會理 事長白添枝、總幹事林錦洪、理事候選人甲○○、寅○○、巳○○、乙○○、 卯○○等多人,而會員代表亦有三十餘人到場。當時林錦洪於會中發言表示, 以參加聚會之三十多名會員代表的實力,只要團結就可以支持在場的理、監事 候選人當選,而在場之候選人當選後也會繼續支持乙○○接任理事長,但因乙 ○○不具國民黨籍,因此引起在場人士質疑,乙○○則當場承諾如果順利當選 理事長,會請鄭永金、何智輝介紹渠重返國民黨。之後在四月九日理事選舉前 (正確日期記不清楚),卯○○聯絡我再至嘉義縣面見申○○,申○○要求我 帶朱建章、吳秋典二人一道前來與他見面,我表示此二人不方便帶來,但我保 證該二人會依照配票內容投票,絕對不會發生跑票情形,之後就只有我一人至 嘉義縣太保市立法委員蕭苑瑜服務處面見申○○,當時卯○○亦在場,當時申 ○○告訴我,渠會將三十五名會員代表的選票配給我,同時要我交代朱建章、 吳秋典兩名會員代表,謂每人配票組合的方式不同,屆時現場會派人紀錄唱票 內容,任何人如果跑票都會追查出來,並以威脅口吻說跑票的人『事情會很嚴 重』,至於菜單(意指配票單)則會交代由卯○○交給我。之後卯○○在四月 七或八日再度聯絡我,要我南下嘉義領取我及朱建章、吳秋典的配票單,我答 稱九日選舉當天再交給我即可,因此四月九日卯○○遂在會場前方之洗手間內 ,取出夾在襪子內的三張註明我及朱、吳二人姓名之配票單,而每張配票單上 並以號碼註記應投之理監事號次,我回座位後即將該配票單再轉交朱建章、吳 秋典,之後我及朱建章、吳秋典等三人遂依配票單指示投票,惟我最後是以三 十七票當選理事,至於何以會比規劃數多出二票,我認為是南投縣籍的陳宜耕 及臺東縣籍的柳文在代表自行投給我的。」、「(問:請你詳述申○○、乙○ ○運作省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選聘之經過情形?)四月九日卯○○ 將配票單交給我時,即通知我等依申○○配票而當選之十一位理事、四位監事 於會員代表會後要立即南下嘉義聚會,我在當選後先將車開回我設於南投縣竹 山鎮之鹿谷公司,之後丁○○即以電話聯絡我,表示他要前來載我一同至嘉義 ,因此我、丁○○及李慶興代表(丁○○之兄)遂同車前往嘉義市諸羅夢園K TV,到達後申○○及甲○○、寅○○、辛○○、巳○○、乙○○、卯○○、 子○○、戊○○、壬○○、丑○○等十位理事及己○、午○○等二名監事均在 場等候我及丁○○(林燕山因身體不適未參加),我等隨即分乘二部廂型車、 一部轎車前往曾文水庫,我乘車時與丁○○、戊○○及部分申○○之手下(不 知姓名)同車,車上申○○之手下收走我們的行動電話,並禁止我們對外聯絡 ,到水庫邊後我等再轉搭馬達膠筏到水庫中間之活動簡易鐵皮屋,當晚我即與 丁○○、戊○○、卯○○等四人住一間房間,次日(十日)申○○與丁○○先 行離去,而我等十一名理事、二名監事(丁○○已先離去)則一直住到十二日 下午才由申○○手下帶領我們離開簡易鐵皮屋。在簡易鐵皮屋上居住期間,申 ○○派有三名手下看管我等理監事,並要求不能擅自離開,且因簡易鐵皮屋到 岸邊距離遙遠,若無船隻接應根本無法離開,所以我等事實上是被限制住居在
該活動簡易鐵皮屋內,而三餐也由申○○之手下負責提供。十二日我等十三人 搭船離開曾文水庫後,是在申○○及其四、五名手下陪同下,分乘一部福斯廂 型車及轎車,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之保生大帝廟集體發誓。當 時申○○要求我等理監事分別在預先寫好之誓詞上簽名蓋手印,誓詞內容略為 :『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規劃之理事長、常務監 事、總幹事人選,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宣誓完後即在神明 前之香爐集體焚燒誓詞,以表示信守該誓詞之決心。宣誓結束後申○○告訴我 等理監事,理事會可能會延後舉行,為避免我們遭謝國雇陣營綁走,大家暫時 不能回家,必須依他指示至嘉義縣內分配之定點住居,至理事會召開之日為止 ,以便他能掌控各理監事行蹤。因我等被限制居住在曾文水庫鐵皮屋三天,人 人心中已心生畏懼,對於申○○繼續限制我等居住的要求無人敢反對,我則向 申○○表示可否住在太保市李萬子家,申○○表示他認識李萬子,所以我可以 住在李萬子家中,但禁止我在選前隨意出門或對外聯絡,我即在李萬子家中住 到四月二十四日,這段期間申○○的手下每天均派人前來巡察,申○○也曾有 一次與手下未○○來訪,表示總幹事人選未確定,屆時會發生總幹事派代問題 ,因我與省農會人員較熟,可事先推薦候補總幹事人選,所以我便依申○○指 示致電吳益精,要求渠同意出任代理總幹事,前述我在四月十七日之電話通聯 內容即是此意。四月二十四日臺北縣農會周主任(電話0000000000 )通知我,申○○在嘉義縣農會特產中心旁等候,要我至當地與蕭會合,我依 約於夜間九至十時許搭計程車到達,到現場時我看見有部分理監事已分批離開 ,現場僅剩我及申○○、辰○○、寅○○、甲○○等人,我等遂在申○○引導 下至附近之土地廟內(即忠勇義公祠),當時辰○○、寅○○、甲○○便依蕭 金獅指示在預先寫好之誓詞上簽名蓋手印,誓詞內容略為:『九十年四月二十 五日選舉省農會理事長時,需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聘人辰○ ○,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宣誓後即在神明前將誓詞燒燬,而我因先前支 持之理事長、總幹事後選人即為該二人,因此申○○未再要求我簽誓詞,我僅 知我到場前先離開之理、監事也簽了誓詞,申○○之手下未○○當時也都陪同 在場,我等被申○○規劃之十一位理事、四位監事在選前這段時間經申○○派 員看管後,均擔心未依其規劃投票會遭到報復,所以一切都聽從申○○安排不 敢有任何異議。在土地廟宣誓後,申○○將甲○○、寅○○兩位理事分配交由 我負責帶至臺中居住,我即帶領該二人搭乘計程車共同返回位於臺中市○○○ 路六十七巷六十五號之自宅過夜,其他規劃之理監事,我知道部分住在臺中市 ○○路○段九五號晶品大飯店,我願提供該飯店副總經理張國平名片供貴站調 查。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寅○○先搭計程車離開去中興大學找他兒子,而我則通 知省農會駕駛前來載我及甲○○一同前去開會。」、「(問:何以你等十一名 理事及四名監事均同意由申○○、乙○○負責本屆臺灣省農會理監事及聘任總 幹事之選舉操盤,並依渠等指示投票?另申○○、乙○○是否有為前揭選舉配 票事由支付金錢或允諾任何利益給你們作為交換條件?)答:因我等理、監事 均是在申○○、乙○○所掌控安排之會員代表支持下,依照他們指定的配票方 式全數當選理監事,所以我等認為既然已在申○○、乙○○之安排下順利當選
理監事,且亦均向申○○及乙○○二人允諾當選理監事後將聽從渠等安排,選 舉渠等所規劃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並支持渠等所規劃之總幹事人選,而另一 方面也是因為畏懼申○○的勢力及暴力威脅,所以有關理事長、總幹事的選聘 協商,我等均是授權申○○、乙○○全權處理,只要他們決定由何人出任理事 長及總幹事,我等均會依照指示投票」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四之 一號偵查卷第七八頁至八三頁)。
2、另證人即省農會理事寅○○於臺中縣調站亦供稱:「在四月九日理事選完之後 ,我本人、庚○○、甲○○等十餘位理事(其他理事我不認識),在省農會會 議室被二、三位不知名的男士,以請吃飯為由請我們十餘位理事搭廂型車南下 ,約下午左右到達嘉義市諸羅夢園KTV吃飯,當時申○○也有出席餐會,並 告訴我們辛苦了,並由其手下叫我們十餘位理事交出大哥大統一保管,防止我 們和外界聯絡,但我佯稱沒有大哥大而未交出,在諸羅夢園KTV吃完飯後, 再由申○○手下開車,載我們去曾文水庫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居住,當晚申○ ○也有前來鐵皮屋內陪我們吃飯,隔日才自行離去。我們十餘位理事在鐵皮屋 內共住了四晚,到了十二日晚我、甲○○、辛○○、乙○○、庚○○、巳○○ 、卯○○、子○○、戊○○、丑○○、壬○○等十一位新當選理事,由申○○ 手下開車,分批將我們載到嘉義市○○路○○道附近之廟宇集體發誓,當時申 ○○也在場,發誓的內容是要大家依規劃投給指定理事長、總幹事及常務監事 人選,申○○手下並要我們在誓詞簽名按捺手印,並將誓詞焚燒以表示遵守, 隨後我和甲○○兩人被帶到嘉義某住處待到四月二十四日晚間為止,這段期間 吃住都由申○○手下負責,也禁止我們對外聯絡。二十四日晚約十點左右,申 ○○手下開車載我及甲○○到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土地公廟,和 其他理事會合,並在土地公廟前發誓,在二十五日的總幹事、理事長選舉時, 指明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選人辰○○,隨後我、甲○○、庚 ○○三人搭計程車到臺中市○○○路六七巷六五號庚○○的住處。二十五日早 上我與我兒子約在中興大學校本部大門見面,由他載我去省農會投票。我投票 給理事長乙○○,總幹事辰○○。」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一四之一偵查 卷第二二頁、二三頁),並於檢察官偵訊時,除同為上揭證述外,另證稱:「 :::到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十點,蕭(登獅)的手下又開車載我和甲○○到北 港路高速公路旁土地公廟和其他理事會合,在廟宇又和其他理事再度發誓,申 ○○有在場,乙○○也有在場,辰○○我沒有看到:::。」、「我沒有得任 何利益,我本人也不願被限制自由,對於申○○及其手下限制自由,我也無可 奈何:::我只見過未○○,他於四月十日(誤載為十四日)在曾文水庫鐵皮 屋時見過:::。」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十四之一號偵查卷第二七頁反 面、第二八頁),另證人即寅○○之子癸○○於偵查中結證稱:「(調查站) 筆錄裏關於住的部分有假,其他均據實陳述,父親聽說是十一票對十票,為了 安全起見,避免別人打擾,要說這幾天要住我那裡,而且因知道報紙有登載, 檢察官也在查,所以要如此說法,事實上自四月九日至今天選舉為止(即二十 五日),我也不知道他人在何處,而我打手機均沒接聽,只有等他打電話來, 才知道他沒事,我母親也很擔心。」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足
認證人寅○○上揭所述之情節應屬真實。
3、而證人即省農會理事甲○○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調查局 中機組)證稱:「(問:你於當選台灣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至今期間行蹤為何 ?)答:我願就嘉義幫申○○介入本屆省農會理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改選事 宜作完整之陳述,惟我希望檢察官能保護我個人及家人之生命財產安全;在九 十年四月八日台灣省農會理事、監事改選之前,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乙○ ○通知我至嘉義市討論有關第十四屆省農會理監事改選配票事宜,並要求我自 行前往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與台北縣農會理事長白添枝會合,我與白添枝會合 後,即到嘉義市「諸羅夢園」(該夢園設有撞球、按摩服務等)後,在該場所 我及白添枝與嘉義幫申○○及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乙○○會面,白添枝當 面介紹我與申○○認識,並向申○○說明,我是宜蘭縣農會推出之省農會理事 候選人,申○○當場表示:『我知道了』,隨後蕭員及古員即要求宜蘭縣三席 省農會代表林傳枝、吳正信及江松茂等三人立即自台中市趕到嘉義市『諸羅夢 園』會面,約於當日下午四、五時許,申○○、白添枝、乙○○、林傳枝、吳 正信及江松茂等人,共同在嘉義市『諸羅夢園』討論四月九日省農會選舉理、 監事時配票事宜,申○○當場發表『由我來配票,你們有無困難』等語,林傳 枝、吳正信及江松茂向申○○承諾沒有困難後,申○○即向林傳枝、吳正信及 江松茂等三人表示可以先行返回台中,稍晚申○○手下即將配票單結果交予我 ,配票單上載明林傳枝、吳正信及江松茂在第十四屆省農會理事選舉時,必須 投票給申○○派系所屬之其他九位理事候選人及我本人(即九十年四月九日當 選之甲○○、寅○○、辛○○、乙○○、庚○○、巳○○、卯○○、子○○、 戊○○、丑○○、壬○○等十一人其中之十人,至於其中一人未獲配票者是誰 我已記不清楚),我即於四月九日凌晨一時許,由我自行駕駛白色廂型車攜帶 申○○交付之三張配票單,與白添枝一同趕赴臺中縣大里市○○路『佳賓旅館 』交付該三張配票單予林傳枝、吳正信及江松茂等三名代表,並囑付該三人依 申○○之配票指示行使投票給上開十席理事候選人:在四月九日上午九時許理 事開票結果後,申○○規劃之上開之十一席理事候選人名單皆全部當選,理事 開票結果後不久,我及寅○○、辛○○、乙○○、庚○○、巳○○、卯○○、 子○○、戊○○、丑○○、壬○○等十一名新當選理事,即由不知名之多名男 士分批載送我等十一名新當選理事南下嘉義市會合,當時我與巳○○理事同搭 一部車,其餘理事則另行搭乘其他車輛南下,約於當日中午過後不久,我等十 一席理事即陸續到達上開嘉義市『諸羅夢園』處所集體會合,另申○○規劃之 新當選之四席監事中,己○、丁○○、午○○等三人亦陸續趕抵會合,而林燕 山監事則因病未能會同前來,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園』 時,申○○之手下即將我等十四人之手機全數沒收集中保管,防止我等與外界 連絡,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園』用完便當並稍事休息後 ,約於下午四時許,由申○○及其手下約四、五人分別陪同我等十四人分別搭 乘一部廂型車、三部轎車共同前往曾文水庫,並分別搭乘二艘馬達膠筏至曾文 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集中居住,當晚申○○曾與我等十四人共同聚餐,餐 會中,申○○感謝我等十四人均依照配票計劃順利完成規劃之十一席理事、四
席監事全部當選,申○○陪同我們十四人共住一晚之後,隔日即自行離去,其 後申○○之四、五名手下即要求我等十四人不得離開,並全部集中在曾文水庫 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而我們十四人住宿期間均全部僅能在曾文水庫中之浮 動簡易鐵皮屋內活動不得外出,而三餐伙食均由申○○之手下攜帶外食供我等 十四人食用,並不得與外界連絡,我等十四人於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 住到四月十二日,四月十二日晚間,我們十四人即再與申○○之四、五名手下 分別搭乘一部水藍色福斯九人座廂型車及三輛轎車載送至嘉義市○○路高速公 路交流道附近(詳細處所記不清)之保生大帝廟宇集體發誓,申○○亦陪同在 現場,期間分發每人一張預先寫好之誓詞,誓詞內容略以:『省農會第十四屆 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依規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人選, 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申○○要求我等十四人在誓詞上 簽名捺手印,宣誓完旋即在神明面前之香爐內集體燒焚該誓詞,以表示遵守誓 詞之意:宣誓結束後,我們十四人即分別被申○○之手下分別帶開,我即被分 配至台灣省農會第十二屆會員代表黃木炎(現任嘉義市農會理事)住所(嘉義 市湖內里十七鄰溪底四六號)藏匿居住,我在黃木炎住所住了一個晚上後,我 因思鄉情切,乃於四月十三日早上六時許,利用黃木炎早泳運動不在時,趁隙 向黃木炎之妻表明我欲先行離去開車,我隨即自行搭火車到臺中火車站,再搭 乘計程車至省農會旁『燦坤家電商場』之停車場,駕駛我停放多日之自用廂型 車返回宜蘭縣員山鄉之住所,返家後,我每天均以電話向白添枝告知我已在家 ,另以電話告知黃木炎我在外面一切平安,在家期間,我一方面忙於農事,一 方面在我住家附近協助幫忙新廟安厝大典等事宜,迄四月十六日午後,臺北縣 農會理事長白添枝、省農會代表李慶興及申○○之手下二至三人駕駛休旅車突 然到我家找我,白添枝及隨行之申○○手下向我表示:為了怕我跑票,所以要 我立即隨申○○之手下及李慶興等人離去。我即隨同申○○之手下及李慶興等 人搭該部休旅車於當日晚上十時許到嘉義市『諸羅夢園』,稍後申○○安排之 陳建宏前來『諸羅夢園』接我至渠住所居住,我居住至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十時 為止,居住於陳建宏住所八天期間,陳建宏曾帶我去嘉義市蘭潭風景區、吳鳳 廟及嘉義市附近之公園遊玩,或帶我去海產店飲宴等,在這八天期間,僅有我 與陳建宏二人朝夕相處,並無其他人陪同,以免節生意外,期間申○○曾來看 過我兩、三次並給予我慰問及生活上之協助;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十時許,陳建 宏即載我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左邊之不知名土地公廟,與寅○○ 、庚○○、巳○○、戊○○、丑○○、壬○○及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辰○○會 合,並在辰○○、申○○面前對神明發誓,誓詞略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選舉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時,須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聘人 辰○○,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我等被要求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並 在神明面前在香爐內將誓詞燒毀,隨後我們即分批北上赴台中居住,我與寅○ ○、庚○○分派在同一組,約於四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半許,抵達庚○○位於 臺中中興大學附近庚○○之別墅暫住,四月二十五日早上八時許,寅○○先行 離開並赴其子住處,並由寅○○之子自行載渠至省農會投票,我與庚○○則於 四月二十五日早上八時半許,由省農會之職員前來庚○○之別墅載我們二人至
省農會投票,投票時我依申○○及乙○○之意思投票予理事長候選人乙○○及 總幹事候聘人辰○○。」、「(問:你在前述與其他理事、監事至嘉義市諸羅 夢園、曾文水庫出遊期間及寄住在前述黃木炎及陳建宏、庚○○等人處所之開 銷係由何人支付?)答:前述期間之一切開銷我不知由誰支付,但我從未支付 任何開銷費用。」、「:::又未○○係我等與其他十三位理監事赴曾文水庫 之鐵皮屋居住時,與我等同住之人,渠等均為申○○之手下」等語(見上揭偵 查卷第三七頁至第四一頁),並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同此證述(見上揭偵查卷第 四七頁反面、第四八頁),經核與證人庚○○之證述情節相符。 4、證人辰○○於臺中縣調站證稱:「約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申○○親自以 電話要求我南下嘉義商討候聘總幹事事宜,我即約於當日晚上七時餘到達申○ ○服務處,當時僅有我、申○○及其服務處人員在場,申○○詢問我是否要交 付選舉款項,我則表示財力不佳無錢支付,但我願意在日後擔任總幹事時,在 合法範圍內給予回饋,經過討論後申○○同意我的要求,但我即由申○○服務 處人員及其手下約二、三人陪同至嘉義市某一土地公廟內(詳細她點我不知道 ),要求我發誓遵守前述諾言,誓詞略以『辰○○本人在擔任總幹事後,要共 同打拼團結合作』等等,當時我看到陸續到場發誓者尚有乙○○、庚○○、壬 ○○、戊○○等六、七名理、監事(其餘我不清楚),而理事之誓詞內容意旨 為支持乙○○當選省農會理事長;另申○○為防止我在擔任總幹事後不依承諾 聽從申○○之指示,乃當場要求我簽立預備辭職書,該辭職書內容略以『辰○ ○本人因身體狀況不佳不適任總幹事職務,擬辭職』等語,而該辭職書並由我 親捺指紋,但未簽立日期,我在簽署該辭職書後即離開返回夜宿臺中」、「我 曾在前述申○○陪同我前往之嘉義市土地公廟發誓時見過徐浩翔及未○○,該 二人均係申○○之手下。」等情(見前揭偵查卷第一一0頁、第一一一頁), 且證人辰○○上述證稱內容,亦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屬實(見前揭偵查卷第 一一四頁至一一七頁)。
5、另證人即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巳○○、戊○○、子○○、監事午○○除分別於 調查局中機組同為上揭之證述外(見上揭偵查卷第五0頁至五五頁、第一七九 頁至第一八一頁、第一七七頁至第一七八頁、第一八三頁至第一八五頁),戊 ○○復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為何住曾文水庫鐵皮屋內?):::我 們一群十餘人全部都是第十四屆理、監事,先去諸羅夢園吃一個便當,就跟著 大家一起去。」、「(問:乙○○是否認識?)認識,他來拜訪我我二、三次 ,在曾文水庫住鐵皮屋的人中,也有他。」(見上揭偵查卷第一七0頁)、「 (問:申○○是否認識?)以前不認識,直至在諸羅夢園時才第一次見面。」 、「(問:鐵皮屋乙○○是否在場?)有在場。」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一九 七頁),子○○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有到諸羅夢園吃飯?)是的, 用餐後就被帶到曾文水庫去。」、「(問:你的行動電話有被搜走?)有被取走。」、「(問:曾文水庫住何處?)水上的鐵皮屋,是坐船過去的。」、「 (問:鐵皮屋內有無可以與外界聯絡的通訊器?)沒有,而食物是他們用船送 來的。」、「(問:乙○○有無在鐵皮屋內?)應該有,但我不確定。」等語 (見上揭偵查卷第一九五頁反面、第一九六頁),又證人即省農會第十四屆監
事午○○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曾文水庫是住何處?)鐵皮屋,是坐 塑膠筏前往。」、「(問:乙○○認識否?)認識,在鐵皮屋內時他都在。」 、「(問:鐵皮屋時申○○有無前去?)我有見到一次。」、「(問:發誓時 申○○有無在場)是個別前往發誓,所以不知道。」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一 九八頁),),依證人巳○○、戊○○、午○○、子○○之上揭證言觀之,核 均與證人庚○○、寅○○、甲○○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認上揭證人之證 言應屬真實,洵足採信。
6、再者,證人即新竹市農會理事長鄭秋木亦於臺中縣調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 「(問:你是否曾於九十年四月八日與申○○、乙○○及同屬新竹市之省農會 代表劉進士、邱坤為於嘉義市「諸羅夢園KTV」聚會討論省農會理、監事選 舉配票事宜?其詳情為何?)九十年四月八日經由巳○○與申○○、乙○○聯 繫,通知我及劉進士、邱坤為三人,由劉進士開車,四人共同南下嘉義市參與 省農會理、監事選舉配票事宜,下午約五時許下嘉義交充道,四人先在交流道 附近長春藤汽車旅館休息,經巳○○電話聯絡後,約在晚上七時許一位不知名 男子開車到長春藤汽車旅館帶領我等四人到嘉義市一家木器工廠(不知廠名及 地址),現場有申○○、子○○及苗栗縣、臺南市農會之省農會代表等約十餘 人在場,巳○○將我及劉進士、邱坤為三人介紹給申○○,表明三人均會配合 規畫選舉理監事,申○○則表示晚一些會將配票單交給我們,四月九日必須依 照配票單投票選舉理監事,在木器廠停留約一個小時,由巳○○帶領我及劉進 士、邱坤為,前往嘉義交流道附近一家旅館(不知名稱)住宿。四月九日上午 六時許我等四人由旅館出發前往省農會,在車上巳○○交給我等三人各一張配 票單,我們三人均將要投票之理監事候選人號次抄在手上。並在當天省農會選 舉理監事時,依照配票單記載內容圈選十位理事、三位監事。」、「(問:申 ○○、乙○○有無要求你及其他在場之會員代表於省農會理、監事選舉時,依 其指示投票予特定之候選人即俗稱之配票)?巳○○在四月八日帶領我及劉進 士、邱坤為三人面見申○○,即是將我等三位代表之選票交由其規畫,申○○ 表示會將配票單交給我們,我等知悉必須配票單投票,才能讓規畫之理監事均 順利當選。」、「(問:前述配票單記載內容為何?)該配票單係一張長約十 公分、寬約三公分的紙條,上面記載指定投票之理監事候選人號次,經對照省 農會第十四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冊,我的配票單指定投票之理事人選為子○○、 巳○○、戊○○、辛○○、甲○○、壬○○、陳壂全、庚○○、卯○○(另一 人記不清楚),監事人選為林燕山、丁○○:己○。我在車上與其他二位代表 對照。三人配票內容均有差異。」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偵查卷 第八四至八六頁、第一0一頁反面);而證人即新竹市農會省農會代表劉進士 亦於臺中縣調站證稱:「(問:請你詳述你於九十年四月八日與申○○、乙○ ○及同屬新竹市之省農會代表鄭秋木、邱坤為及省農會本屆理事候選人巳○○ 於嘉義市「諸羅夢園KTV」聚會討論省農會理監事選舉配票事宜?詳情為何 ?)是的,九十年四月八日上午,巳○○主動與我聯絡,要我親自開車載鄭秋 木、邱坤為及巳○○前往嘉義市,商討本屆省農會理監事選舉事宜,並介紹其 他省農會代表互相認識,以便使巳○○順利當選;我因與巳○○同屬新竹市農
會出身,所以我就依巳○○的拜託親自開車載鄭秋木、邱坤為及巳○○一同南 下嘉義市,下嘉義交流道時,巳○○以行動電話與不知名人士聯絡後,隨即有 一部車至嘉義交流道與我們會合,並引導至某特種營業場所(該場所商號名稱 我實在記不起來,內設撞球、按摩等服務),在該場所我等與申○○及乙○○ 會面,並由巳○○當面介紹相互認識,申○○當場表示『巳○○是否可以不參 選省農會理事?』我與鄭秋木、邱坤為及巳○○則共同向申○○、乙○○強調 :『新竹市農會一定要有一席省農會理事,巳○○一定參選到底。』申○○及 乙○○在聽完我等意見後並未在當場表示意見,隨後申○○及乙○○即要求我 等四人於當日下午四、五時許到附近某一木器工廠與苗栗縣、新竹縣、臺南市 、桃園縣、嘉義縣等省農會代表十餘人互相認識,當天下午(詳細時間記不清 楚)申○○及乙○○亦至該處與我及鄭秋木、邱坤為及巳○○見面,申○○表 示:『本屆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相當激烈,你們繼續在這裡休息,現在我有事先 行離開。』申○○講完上述話後就與乙○○一同離開,當晚我等在該木器工廠 集體吃完便當後,約於晚間十一時許離開該木器工廠,與鄭秋木、邱坤為及巳 ○○一同投宿飯店,次日清晨六時許我等趨車返回臺中縣大里市省農會等待開 會選舉理監事,在離開該飯店時巳○○以口述,由我筆記省農會理監事選舉配 票參考名單,名單上共有十人,我只記得有辛○○、乙○○、巳○○、卯○○ 、子○○、戊○○等六人,其他人我已不記得,至於省農會監事部分則有己○ 一人而已;當天召開會議選舉理監事時,我共可連記投十位理事候選人,我除 了投給配票參考名單上的辛○○、乙○○、巳○○、卯○○、子○○、戊○○ 等六人外,其他四人姓名我已忘記。」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八七頁至第八九 頁)、並於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以前是否認 識申○○、乙○○?)不認識。」、「(問:當時蕭(登獅)、古(源俊)二 人有無在場?)有,當時我並不知道他二人是誰,後來調查員提供相片給我看 才知道是申○○、乙○○。他二人出現在KTV,而木器工廠時,我在睡覺, 所以不知道。」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九八頁反面);證人邱坤為則於臺中縣 調站及檢察官偵查時證稱:「(問:你是否曾於九十年四月八日與申○○、乙 ○○及同屬新竹市之省農會代表鄭秋木、劉進士等於嘉義市「諸羅夢園KTV 」聚會討論省農會理、監事選舉配票事宜?其詳情為何?)我確有受巳○○之 邀,於九十年四月八日與巳○○、鄭秋木、劉進士等人一同驅車前往嘉義市, 在下嘉義交流道後,隨即進入一非民宅處所,我及鄭秋木、劉進士等在該非民 宅外面閒聊,而巳○○則進進出出,至於溫某有無與申○○、乙○○等人碰面 會商省農會理、監事選舉配票事宜,我則不清楚。另我及巳○○、鄭秋木、劉 進士等四人於當日下午四、五時許到附近某一木器工廠,共同討論四月九日省 農會理、監事選舉時之配票事宜,當時苗栗縣省農會代表馮家慶、新竹縣省農 會代表郭傳樹、臺南市省農會代表戊○○等苗栗縣、新竹縣、嘉義市、臺南市 、桃園縣籍之新當選省農會會員代表計十餘人在場,當日晚我等在該木器工廠 吃便當,並停留約四、五小時後,我等四人乃前往嘉義交流道附近飯店(飯店 名稱我記不清楚)休息,在該飯店內,巳○○表示配票協商結果,我等三人須 支持巳○○、子○○、陳壂全、乙○○、戊○○、庚○○、甲○○等十名省農
會理事候選人,我乃將巳○○口述之名單記載於便條紙上,並於九十年四月九 日攜往省農會進行投票,至於巳○○係與何人協商、以及如何配票之過程我則 不淆楚。」、「(問:申○○、乙○○於會中有無要求你及其他在場之會員代 表於省農會理、監事選舉時,依其指示投票予特定之侯選人即俗稱之配票)? 申○○我並不認識,而乙○○於登記省農會理事候選人後曾至新竹市農會拜訪 ,經新竹市農會總幹事鍾祥銘介紹後我才認識乙○○,申○○、乙○○並未曾 於任何會中要求我依其指示投票予特定省農會理事候選人。有關省農會配票事 宜,均由巳○○出面接洽,而我則依巳○○之指示名單於省農會理、監事選舉 時進行投票。」等語(見上揭偵查卷第九一頁至第九三頁、第一00頁),由 證人鄭秋木、劉進士、邱坤為三人之證述內容與證人巳○○之證言對照觀之, 益證上揭證人庚○○等人之證述情節為真。
7、再參以被告乙○○於臺中縣調站及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申○○為何會 介入?因為謝國雇、林朝英原為國民黨提名之候聘人及候選人,而將苗栗縣以 北及嘉義縣、臺南縣排除在規劃人選內,我及前述理事為求勝選,就必須互為 結合,我曾在拜訪省農會代表午○○、卯○○尋求支持時,他兩人即向我建議 ,為了讓我等未被規劃為理事候選人能夠當選,就必須互為結盟,而申○○曾 任嘉義市農會理事長,對農會系統運作及人脈相當熟悉,因而建議我一起去找 申○○幫忙,以統合我等理事票源。」、「(問:與申○○間相互配合之條件 如何?)當時中央黨部對苗栗以北縣市都沒有規劃理事人選,所以大家都很不 平,便自動結合,但票數仍不夠,才會找申○○他們,當時申○○所支持的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