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創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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