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奇鴻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
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65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⒈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⒉
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
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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