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893號
TCEV,98,中補,893,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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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9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奇鴻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繳裁
   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650元。
(二)請原告具狀陳報:⒈系爭票據是經何人提示而遭退票、⒉
   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之法律關係、⒊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
   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備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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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奇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