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貨款債權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849號
TCEV,98,中補,849,2009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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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之繼承人間確認貨款債權存在等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但書、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承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㈡查報被告姓名、送達處所,並提出乙○○之繼承系統表,具
  狀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並提出各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另按繼承人數備繕本(含起訴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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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