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49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之繼承人間確認貨款債權存在等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但書、第1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承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59,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㈡查報被告姓名、送達處所,並提出乙○○之繼承系統表,具
狀陳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
繼承,並提出各繼承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另按繼承人數備繕本(含起訴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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