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24號
原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一、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邁爾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95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史邁爾有限公司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1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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