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被告吾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
司之公司登記項卡暨其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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