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調字第184號
抗 告 人 宜群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報酬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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