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調字,98年度,184號
TCEV,98,中簡調,184,200905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調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宜群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報酬事件,查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五條約定:「任 何因本協議之履行或因本協議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宜群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