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623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94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1,05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1,494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0,994元)。
二、請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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