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8年度,1560號
TCEV,98,中簡,1560,2009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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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
原   告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08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41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4,658元,已繳新台幣43,350元,尚欠新台幣11,308元
  ) 。
二、請提出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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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