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560號
原 告 廣達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308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5,41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54,658元,已繳新台幣43,350元,尚欠新台幣11,308元
) 。
二、請提出被告祐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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