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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8年度,1469號
TCEV,98,中小,1469,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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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上益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8 年4月16日裁定命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 30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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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益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