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39號
上 訴 人 上勤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9,8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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