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九號
聲 請 人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路
送達代收人 簡顯通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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