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耕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輝成
訴訟代理人王嫚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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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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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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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九十年九月一日 │壹拾貳萬貳仟壹佰│GP八000四一│ │
│ │司王作京 │行 │ │玖拾貳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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