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38號
TPDV,106,司促,973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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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學謙
一、債務人張學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
  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學謙  │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4773 │     │2月06日起  │5月1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15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學謙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773 │     │1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738號)
(一)緣債務人張學謙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案外人張愷(已辭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4,992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張學謙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14,77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
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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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