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73號
TYDV,91,除,573,200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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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九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信旭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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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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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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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豐椿環境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伍萬肆仟陸佰元 │QA0八二四六八│  │
│ │司朱華椿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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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