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文衍正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九十年八月十日 │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 │
│ │陳勢津 │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