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552號
TYDV,91,除,552,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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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文衍正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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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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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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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九十年八月十日    │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  │
│ │陳勢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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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