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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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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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彩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八月八日 │壹萬壹仟陸佰貳拾│AU九○一八七六│ │
│ │ │園分行 │ │伍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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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賴富義 │世華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八月十九日 │貳萬元 │QQ一一五二九○│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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