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盈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傳柱
代 理 人 黃慶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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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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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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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呂仲仁 │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壹萬零柒佰玖拾肆│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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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雪芳 │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壹佰肆拾│EN0六六五五六│ │
│ │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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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壹拾玖萬貳仟零叁│AM九九一七0八│ │
│ │司 │ │ │拾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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