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492號
TYDV,91,除,492,200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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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盈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傳柱
  代 理 人 黃慶堂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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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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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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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呂仲仁      │美商花旗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壹萬零柒佰玖拾肆│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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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雪芳      │富邦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貳萬柒仟壹佰肆拾│EN0六六五五六│  │
│ │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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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民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壹拾玖萬貳仟零叁│AM九九一七0八│  │
│ │司        │         │           │拾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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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億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