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被 告 丙○○
20號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銓太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銓太機電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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