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8年度,1128號
PCEV,98,板簡,1128,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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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1段313巷6弄1號4 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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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島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