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37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叁
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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