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316號
TYDV,91,訴,1316,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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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
  原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厚人
  法定代理人 余利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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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