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權利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8年度,464號
TPSV,98,台聲,464,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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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六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縣三重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頤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本
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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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頤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