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千裕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寶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上訴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號),聲請核
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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