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謝秋花即宜霖企業社
被 告 嘉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鵬翔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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