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45號
IPCA,97,行專訴,45,200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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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民國98年4 月3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銘文(專利代理人
      蕭錫清(專利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SYSCAN INC.)
代 表 人 胡大文(HU, D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丁○○(專利代理人
      戊○○(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
年7 月24日經訴字第097061105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對於原告就第160656號「攜帶式掃描器」發明專利舉發事件(第00000000N01 號),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美商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8年10月21日以「 攜帶式掃描器」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同 時主張優先權(受理國家:美國,申請日:西元1998年9 月 16 日 ,案號:09/154,395 號),經被告編為第88115933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0656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 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 被告審查,於97年2 月1 日以(97)智專三(二)04059 字 第097200785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引證1 、引證2 、引證3 、



引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本項之「影像感應模組」及「 動作機制」業為引證1 、引證2 所揭露,茲有爭議者為「由 一界面模組連接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至計算裝置,並由 該計算裝置接收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影像感應模組及 動作機制由該界面模組接收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之技術, 然該等技術乃為引證3 、引證4 等先前技術所教示,茲說明 如下:
⒈本項所載內容並未限制該界面模組必須設於掃描器之外部或 內部,在無法確定界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外部之情況下,本 項並不具備參加人所稱之「非由掃描器本身提供照明控制信 號」等技術特徵,同時也無法達成「減少掃描器內部元件, 以便攜帶」等功效。參加人一再強調,本項之所以具有進步 性,實係基於「非由『掃描器本身』提供操作用電源及照明 控制信號給影像感應模組與動作機制」,以藉此減少掃描器 之內部元件而方便攜帶),亦即其主張本項之界面模組「並 非」設於掃描器本體內,而是設於掃描器本體之外。惟依90 年10月24日專利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前項申請專利範 圍,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可知 參加人必須將其欲申請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在申請專利 範圍中加以指明,才能在其指明範圍內受到專利權之保護。 然而,綜覽本項所載之全部內容,他人卻僅能得知該攜帶式 掃描器「至少包含」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及界面模組等 部份,根本就沒有關於「界面模組是設於掃描器之外部」之 記載。參加人亦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自認:系爭專利申請時 之習知掃描器,界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本體之內(如其說明 書第33頁第2 圖所示,界面、微控制器/ 控制電路等均設於 掃描器內部)。惟本項卻僅記載:「一種攜帶式掃描器.. .包含一界面模組」等語,並未具體指明界面模組所設位置 。參加人顯然不當擴大專利範圍,以將界面模組設於第1項 掃描器之「內部」及「外部」等兩種作法皆包含於專利範圍 內。基此,在判斷本項之進步性時,參加人即應承擔其不當 擴大專利範圍所生的不利益,而不得將「該界面模組必是設 在掃描器之外部」作為其技術特徵。
⒉退萬步言,即便參加人主張本項之界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外 部,其技術仍為引證3 、引證4 所教示:
⑴查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5 項已明白揭示了一 種掛附式掃描器,其掃描器控制基體直接安裝於電腦殼體 之預留槽口,該基體後端所設之信號連接器及電源連接器 ,乃提供連接線連接於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及電源;前 方所設之連接器端,則供與「掃描器殼體」後端之連接器



直接插接或以連接線作連接。引證3 控制基體接收「匯流 排信號」之技術,即等同於本項中由界面模組接收「系統 控制信號」之技術,引證3 之「匯流排信號」已涵蓋本項 「系統控制信號」之概念。依據掃描器領域之一般原理, 計算裝置若欲透過界面來傳送可控制掃描器之信號,勢必 要依序執行下列程序:A.計算裝置先操作一控制處理,以 產生一「標準匯流排信號」,所謂由計算裝置操作一控制 處理,係指電腦執行一應用程式,以產生相關信號來控制 掃描器之運作。B.計算裝置將匯流排信號傳送予界面進行 分析。C.界面將上開匯流排信號轉譯為控制掃描器內部各 硬體部件之信號後,將之傳送至掃描器。查系爭專利第5 圖左側之系統控制信號514 是繪示為由計算裝置所產生的 ,參上開說明即可知,本項記載的「系統控制信號」一定 也是屬於標準匯流排信號的格式,另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所自承之「第5 圖所採之PC卡連接器502 符合PCMCIA標準 」等語(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6頁第1 行至第3 行),足 證本項之「系統控制訊號」一定也是標準匯流排信號,而 可直接透過系爭專利第5 圖中所繪示之資料匯流排512 進 行傳送。引證3 係採取將習知設於掃描器內部之相關控制 電路移植至控制基體上之技術,故其控制基體可進一步地 向掃描器之各部件提供轉譯後之控制信號(含「照明控制 信號」等)。再者,引證3 創作說明中有關先前技術之部 分記載:「…其中平台式掃描器…在操作時,是將欲掃描 之資料平置在掃描器之平台上,而由掃描器內部之光學元 件、光學傳動機構(即系爭專利之「影像感應模組」及「 動作機制」)及相關之電路來執行掃描工作。而可攜式掃 描器…在操作時,是將欲掃描之紙張送入進紙槽中,以供 該掃描器內部之光學元件、光學傳動機構及相關之電路來 執行掃描之工作…」,可見依引證3 發明人之認知,傳統 的掃描器內部必須包括「光學元件」、「光學傳動機構」 及「相關(控制)電路」等三種必要構件才能執行掃描。 然而,觀諸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載:「一種掛附式 掃描器…其結構包括:…一掃描器殼體,…一紙張傳動機 構,配置在該掃描器殼體內部;一光學掃描元件,配置在 該掃描器殼體內部,…」,其創作說明則載:「…本創作 之掃描器殼體內部設有一紙張傳動機構以及光學掃描元件 …」,圖4 所示之掃描器殼體,內部也只有紙張傳動機構 及光學掃描元件而已,顯然引證3 本身之發明中,掃描器 殼體內僅包含「紙張傳動機構」以及「光學掃描元件」等 兩種構件,並不包含「相關(控制)電路」,但控制電路



又為掃描器不可欠缺之構件,故可清楚得知引證3掃描器 之控制電路係設於掃描器控制基體(等同於系爭專利之「 界面模組」)上,此外,引證3 掃描器係以控制基體後方 之電源連接器接收來自電腦之電源,故其已清楚教示由計 算裝置向掃描器供電之技術。是以引證3 控制基體除可自 電腦接收「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 )」外,由於其設有控制電路,亦可進一步地向掃描器之 各硬體部件提供轉譯後之控制信號(包含控制照明源之「 照明控制信號」等),藉以控制掃描器殼體內之各部件, 該控制基體乃具備與系爭專利之「界面模組」相同的界面 傳輸功能,能輕易達成與本項「由界面模組連接影像感應 模組及動作機制至計算裝置,並由該計算裝置接收電源及 系統控制信號」、「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由界面模組 接收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等完全相同之技術功效。 ⑵觀諸引證4 專利說明書可知,其為一種掃描器與電腦之間 的PCMCIA界面資料轉換裝置,其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已明 確指出,該發明之電腦可透過PCMCIA界面之掃描器控制裝 置控制掃描器的掃描與停止,可見該發明之電腦勢必會輸 出標準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 再經該界面轉譯為直接控制掃描器之控制信號。此外,引 證4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及第7 項,亦揭露電腦藉由電 源控制裝置8 供給電源予掃描器10,不需任何外來電源即 可提供掃描器操作所需能量之技術(參專利說明書第10頁 第1 圖、第7 頁末數第9 行至第12行、第8 頁末數第1 行 至第3 行、第9 頁第4 行至第6 行)。綜上,引證4 亦已 教示本項有關由界面模組接收、傳送相關控制信號,並向 掃描器提供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之相關技術。
⑶引證3 圖式之圖5 已揭示將「掃描器控制基體」設於掃描 器外部之設計,引證4 圖式第1 圖也揭示將「PCMCIA界面 資料轉換裝置」設於掃描器外部之設計,其對第1 圖之說 明也是將該「PCMCIA界面資料轉換裝置」之元件(圖號1 至8 )與PCMCIA界面(9 )、掃描器(10)分別敘述,顯 然該界面裝置並非設於掃描器內部。綜上,即便參加人主 張本項之界面模組係設於掃描器外部,其技術也已完全為 引證3 及引證4 所教示。
⒊若參加人主張本項之界面模組設於掃描器內部,則本項掃描 器與習知掃描器之差別僅在於前者可自計算裝置接收操作用 電源而已,然此一技術亦為引證3 及引證4 所教示: ⑴以本項所揭之技術與系爭專利所述之習知掃描器(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33頁第2 圖)技術相較,二者相異之處,僅



在於前者之掃描器可透過界面模組接收計算裝置所提供之 電源而已。
⑵然而,電腦周邊裝置本來就常藉由計算裝置提供電源,例 如滑鼠的指示燈、遊戲操作桿、移動式硬碟…等,皆是經 由接收個人電腦所提供之電力始得以操作。此外,引證3 及引證4 也都教示了由計算裝置提供掃描器操作用電源之 技術。
⒋綜上可知,引證3 所示有關「以控制基體作為掃描器及電腦 間界面模組,接收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即所謂「系統控 制信號」)及電源」之技術,已清楚教示了本項中有關「由 界面模組連接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至計算裝置,並由該 計算裝置接收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之技術;來自計算裝置 之系統控制信號傳送至控制基體後,控制基體中的控制電路 亦會在進行轉譯後,將所產生之照明控制信號…等傳送至掃 描器之各內部構件,如「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等 ,故本項中有關「影像感應模組及動作機制由界面模組接收 電源及照明控制信號」之技術亦為引證3 所教示;此外,引 證4 亦已揭示經由界面裝置傳送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及系統 控制信號予掃描器等之技術。因此,引證1 、引證2 、引證 3 、引證4 之結合確實足以輕易完成該第1 項之所有技術功 效,本項並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引證1 、引證2 、引證3 、 引證4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3 之控制基體乃肩負電腦 與掃描器間界面模組之功能,其在接收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 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與電源後,會將匯流 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轉譯為掃描器各 部件(如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等)可判讀之各種控制信 號後,並將該等信號與電源均傳送予掃描器。而為了使掃描 器殼體中的影像感應器陣列作動,前述之電源及控制信號最 後也一定會傳送至該影像感應器陣列中,此係當然之理。因 而可知,本項中依附於第1 項之掃描器技術,及有關「掃描 器內部之影像感應器陣列由來自界面模組之電源及控制感應 器控制信號所供電」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 引證4 後即可輕易完成。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合所能 輕易完成,就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掃描器運作原理而言,在進 行掃描時,掃描器的各部件勢必根據其相應之控制信號來作 動,例如:照明源是由「照明控制信號」所控制並導通…等 ;而該照明源照射掃描文件後,所產生的反射光係由影像感 應器陣列所接收,並產生與影像有關之(類比)信號。如該



照明源含三有色光,即會在影像感應器陣列產生三種強度信 號。又引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中含三有色光之照明源及影像 感應器陣列(此業為被告所自承,引證1 之圖式第14圖之電 路亦標示有「COLOR SEQUENCED LED ARRAY 」,即「依據色 彩排序之發光二極體照明陣列」,而引證3 亦已教示由控制 基體將照明控制信號傳送至掃描器中影像感應陣列之技術, 可知本項中依附於第2 項之掃描器技術,及有關「當三有色 光被照明控制信號所獨立及依序導通時,影像感應器陣列產 生相關三強度信號」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 引證4 後即可輕易完成。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至6 項均為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由於一般掃描器具有「在掃描文件之後, 將其影像檔傳送並上載至電腦」之步驟及功能,為達成此一 步驟及功能,當文件掃描完畢,影像感應器陣列產生三強度 信號時,該三強度信號勢必要回傳至電腦端作處理。承上, 由於該影像感應器陣列產出的三強度信號是屬於「類比信號 」,而電腦卻只能處理「數位信號」,因此,掃描器與電腦 間必須有信號形式轉換之媒介,此即為「界面」或「界面模 組」。在該界面模組內,也必然會設置一「類比至數位」( Analog to Digital ,簡稱「A/D 」)轉換電路,藉此將來 自掃描器之三強度(類比)信號轉換為三個相關數位信號後 ,傳送至電腦處理。系爭專利所自承之習知掃描器,其界面 模組中亦包含此一轉換電路(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3 頁 第 2 圖)。又查,引證3 之掃描器係藉由控制基體(等同於系 爭專利之「界面模組」)與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號」及「 電源」相連接(參原證5 第7 頁第3 行至第6 行),因此引 證3 掃描器所產生之三強度信號,必定也是透過連接二者的 控制基體(其中有類比至數位電路)以傳送至電腦。引證3 掃描器係由電腦一併供電,並未外接其他電力來源,顯見其 控制基體、及控制基體內部之類比至數位電路,必定也是由 電腦所供電。綜上可知,此三項中依附於第3 項至第5 項掃 描器之技術,及有關「三強度信號被擷取入界面模組,以產 生其三個相關數位信號」、「界面模組包含一由來自計算裝 置之電源所供電之類比至數位轉換電路,該類比至數位電路 分別數位化三個強度信號,以產生三個相關數位信號」、「 數位信號係被上載至計算裝置,作為進一步處理」之技術, 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4 後即可輕易完成。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至8 項均為引證1 至引證4 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掃描器一般原理可 知,掃描器在運作時,須由多種控制信號去分別控制掃描器



內的各部件(例如: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等)之作動 。又觀諸引證3 其控制基體一端連接於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 號及電源,另一端則連接於掃描器(參原證5 第7 頁第3行 至第11行),使得掃描器可受到來自電腦之控制信號所控制 ,並由電腦提供電源。引證3 電腦端產生之匯流排信號(即 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會先傳送至其與掃描器間 的控制基體內,由控制基體內部之控制電路轉譯為針對掃描 器各部件(如照明源、影像感應器陣列、馬達等)之控制信 號,以利有效控制各部件。由於控制基體自電腦接收電源, 其內部之控制電路自然也是由電腦所供電,毋須外接其它電 源。綜上可知,此兩項中依附於第1 項及第7 項掃描器之技 術,及有關「界面模組包含一控制電路,其接收來自計算裝 置之系統控制信號後,可產生控制照明源、影像感應器陣列 及馬達之控制信號」及「該控制電路係被來自計算裝置之電 源所激能」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4 後 即可輕易完成。
㈥系爭專利第9 至10項為引證1 至引證5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第11項為引證1 至引證5 之組合及系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 偵測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蓋引證5 可達到反射式與穿透 式(即針對不透明/ 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能(參原證7 第2 頁末數第1 行至第2 行),引證5 之圖3 也揭示了用於 掃描透明文件之第二照明源(參原證7 第12頁);此外,引 證5 亦設計了一切換開關,用以選擇使用反射式掃描或穿透 式掃描(參原證第7 頁第12行至第13行)。又查,系爭專利 之發明詳細說明中,乃稱:「…熟習於本技藝者可以知道, 一開關可以放置於主模組402 之底部,該開關被設計以,可 以當作基座模組404 被安裝至主模組402 時,自動地導通, 以切換至照明源之電源438 至照明源432 …」等語(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14頁末數第9 行至第12行)。由上開敘述可知 ,參加人於系爭專利之專利說明書中,業已自認:熟習本技 藝者,均已知悉一種切換開關之設計,該開關在包含掃描透 明文件之照明源的殼體已安裝於掃描器主機殼時,可自動導 通,並切換兩種照明源(掃描不透明/透明文件)間之電源 ,顯見該開關內設有可偵測文件為透明或不透明之機構,以 達成此一功效。由上可知,引證5 之切換開關亦可依據前開 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所自承之先前技術,設計為具有偵測文件 為透明或不透明之效果。綜上可知,此三項中依附於第1項 及第9 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掃描透明文件之第二照明 源」、「開關電路可檢測文件」等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 酌引證1 至引證5 、及系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偵測先前技術



後,即可輕易完成。
㈦系爭專利第12項為引證1 至引證4 及引證8 之組合所能輕易 完成,查本項之小型外殼乃為習知技術,而彩色影像感應模 組技術已為引證1 所教示,動作機制已為引證2 所教示,參 加人及被告均已自認,參加人雖爭執本項中有關「一界面卡 包含一類比至數位電路」、「界面卡自計算裝置,接收一電 源及系統控制信號,該計算裝置操作一控制處理,使得該計 算裝置產生系統控制信號」、「一多線纜連接界面卡至彩色 影像模組,使得來自彩色感應模組之影像信號可以被數位化 於界面卡」之技術特徵尚未被揭示,然查:
⒈引證8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已教示,其掌上型掃描器之光 源裝置會發射光線至掃描物上,且光線經過反射裝置之反射 再透過鏡片組聚焦後打在電荷耦合器感光元件上產生電子訊 號(此為類比訊號),再由介面卡上的線路轉換類比訊號為 數位訊號而進入電腦。因此可知,在界面卡上設置類比至數 位電路之機制,乃為系爭專利申請前早已存在之先前技藝。 另根據引證8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記載,電子訊號是「由 掃描器本身內建的電路或是『介面卡上的線路』轉換類比訊 號為數位訊號而進入電腦」,故可知該項並未限制其介面卡 是設於何處,且類比訊號也是在轉換後才進入電腦。因此參 加人所稱:「引證8 之類比至數位電路是置於掃描器端,或 置於『電腦內部』之介面卡上…」等語乃毫無憑據,顯非事 實。
⒉引證3 與引證4 之組合已教示該項「由界面卡接收來自計算 裝置之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計算裝置操作一控制處理,使 得該計算裝置產生系統控制信號」等技術:
⑴引證4 之專利說明書中,已清楚揭露其掃描器「所需之電 源可由PCMCIA界面取得,因此不需要任何的外來電源即可 提供掃描器操作所需能量」,並清楚教示該PCMCIA界面資 料轉換裝置「可製成名片大小,且可以使用在+1 2V 電源 之黑白、彩色掌上型掃描器、+5V 電源之掃描器,以及桌 上型掃描器」。此外,其說明書內對圖式之簡單說明並揭 載:「電腦亦可透過PCMCIA界面經由位址解碼器指示電源 控制裝置,以控制掃描器的電源,或僅控制掃描器之掃描 或停止動作」之技術,顯見引證4 之計算裝置亦能操作一 控制處理,以產生可控制掃描器動作及電源等之控制信號 (即等同於本項之「系統控制信號」)。承上,由於引證 4 已明確地教示其PCMCIA界面裝置可製成名片大小之「PC MCIA界面卡」形式、其可使用於可攜帶式之掃描器,且亦 揭示由計算裝置操作對掃描器之控制處理等技術,因此,



熟習本領域技術之人在同時參照引證3 及引證4 的條件下 ,自可輕易聯想到:可將引證3 所設計之位於掃描器控制 基體上的控制機制,實施於引證4 之PCMCIA界面卡上,使 一攜帶式掃描器得以和計算裝置進行溝通,並藉由該界面 卡向影像感應模組與動作機制傳送「操作用電源及系統控 制信號」。
⑵引證3之掃描器控制基體後端設有電源連接器以連接電腦 內部之電源、設有信號連接器以接收電腦內部之匯流排信 號(包含本項之「系統控制信號」)…等,即已教示一界 面接收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之技術特徵。 引證4之界面裝置可製成界面卡形式,業如前述,另參酌 其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及圖式之簡單說明更可知,引證4界 面卡亦從電腦端接收標準匯流排信號(即本項之「系統控 制信號」,以控制掃描器掃描及停止、控制掃描器之電源 等),引證4亦揭露了電腦藉由電源控制裝置8供給電源予 掃描器10,不需任何外來電源即可提供掃描器操作所需能 量之技術。綜上可知,結合引證3與引證4關於傳送電源及 系統控制信號至界面裝置之技術、以及引證4將界面裝置 製成界面卡之技術,即可輕易完成本項中「由界面卡接收 來自計算裝置之電源及系統控制信號」之技術。 ⑶引證4 說明書中所揭之「當電腦讀完一條掃描線之影像資 料後,則透過PCMCIA界面,經由位址解碼器發出一訊號, 以重置副掃描同步脈波判別裝置,並發出一訊號以清除除 以八計數器」,以及「電腦亦可透過PCMCIA介面,經由位 址解碼器指示電源控制裝置,以控制掃描器的電源,或僅 控制掃描器之掃描或停止動作」等內容(參原證6 第6 頁 末數第6 行至第7 頁第2 行),皆是「計算裝置操作一控 制處理,使得該計算裝置產生系統控制信號」的做法;又 引證4 依據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亦可透過電腦執行一應用 程式(即電腦軟體)以控制掃描器的開始與結束,故本項 有關「計算裝置操作一控制處理,使得該計算裝置產生系 統控制信號」之技術已為引證4 所教示。
⒊引證3 、引證4 、引證8 之組合亦已揭示「一多線纜連接界 面卡至彩色影像模組,使影像信號被數位化於界面卡」之技 術:
⑴蓋一般界面卡為能達到連接電腦至其他相關周邊裝置(如 掃描器等)之功能,勢必要透過連接線為之,否則即無法 達成連接之目的。使用多線纜作為連接工具,也屬習知簡 易之材料選擇,並不具任何進步性。
⑵此外,引證3所揭示之連接線42亦可使用多線纜,以連接



界面卡至影像感應模組,該界面卡上亦可設置如引證8所 揭之類比至數位電路,以在界面卡上將影像感應模組之類 比信號數位化。因此可知本項有關「一多線纜連接界面卡 至彩色影像模組,使得來自彩色感應模組之影像信號可以 被數位化於界面卡」等技術,乃為引證3、引證4、引證8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⒋綜上所述,由於引證3 已揭示了本項中有關經由界面傳送系 統控制信號及電源之技術,經結合引證4所揭示將界面製作 成PCMCIA界面卡的技術及引證8所揭示在界面卡上設置類比 至數位電路的技術,又小型外殼、彩色影像感應模組、動作 機制等技術已為引證1及引證2所教示,故可得知引證1至引 證4及引證8之組合,確實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第12項之全 部技術功效,本項並不具有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第13至14項均為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
⒈由於引證3 之電腦端可對掃描器及其內部各部件(如影像感 應模組、動作機制…等)進行控制處理,顯然,該電腦執行 之控制處理,亦可包括執行影像感應模組之校正程序、提供 照明控制時序參數及同步化動作機制等步驟在內。又電腦為 執行上開處理程序,須透過界面以傳送各種指令、參數…等 信號,此時可經由引證4所揭露之PCMCIA界面卡予以執行。 ⒉有關執行影像感應模組之校正程序、提供照明控制時序參數 等技術,則已為引證7所教示。引證7之發明是一種可掃描負 片的光學掃描器,在其專利公報之第10欄第15行至第11欄第 63行中,已清楚地教示其進行「色彩校正」與「等化三色光 強度」之方法。其中,於第10欄之第44行至第62行,並以實 例詳細說明藉由調整每一光譜帶的曝光來等化紅、綠與藍三 色光成分的強度之技術,例如:分別為紅、綠、藍配置10:2 :1 的曝光時間間隔,以補償色彩的不平衡。此外,其專利 公報第16欄第31行至第17欄第21行,亦教示透過一電腦軟體 程式(software program)來控制掃描器之硬體以允許使用 者執行掃描程序,其中在第17欄第8行至第10行教示:從色 彩子選單303中操作者,可藉由選擇預期色彩解析度與精確 度來控制與操作色彩壓縮組合;而在第17欄第17行至第21行 ,則教示從掃描子選單305中操作者可控制掃描器。尤其, 在其圖式之圖10中,更已清楚地教示掃描器的閂(latch)是 從電腦主機 (host)中載入紅、綠與藍之曝光時間的設定值 。故在引證7中,已清楚教示了對於紅、綠、藍三色光強度 的色彩校正是在電腦所執行的軟體上執行(即本項之「由計 算裝置執行控制處理」),之後再將設定值(即本項之「時



序參數」)提供給掃描器,使掃描器可依此設定值進行掃描 之技術。
⒊再者,電腦在執行完校正程序並將照明時序參數提供予掃描 器後,依掃描器之一般運作流程,電腦勢必要命令動作機制 同步動作,以進行掃描。因而可知,此二項中依附於第12項 至第13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在計算裝置中執行控制處理 (包含一校正程序)、及透過界面卡執行前揭程序之技術, 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 易完成。
㈨系爭專利第15項為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 輕易完成,引證4揭示了一種掃描器之PCMCIA界面資料轉換 裝置,其可製成名片大小(參原證6第7頁末數第7行),亦 即「界面卡」之形式。因而本項中依附於第14項掃描器之技 術,及有關PC卡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 、引證7、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
㈩系爭專利第16項為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 輕易完成,本項技術中之三有色光、及三有色光由來自電腦 之照明控制信號獨立及依序地導通之技術,參酌引證1及引 證3 即可輕易完成。此外,依據熟習本項技術者之一般知識 ,對掃描器之照明控制,本就可以分由三個控制信號,分別 導通三有色光(紅、藍、綠);而傳送該等照明控制信號之 媒介-界面卡,亦為引證4 所教示之先前技術。因此,本項 中依附於第15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第一照明源,其更 包含三有色光,該三有色光係被獨立及依序地為來自該界面 卡之三個控制信號所導通」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 證1 至引證4 、引證7 、引證8 後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第17項為引證1至引證5及引證7、引證8之組合所能 輕易完成,引證5可達到掃描不透明/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 能,引證5圖3亦揭示第二照明源,並設計一切換開關,用以 選擇使用反射式掃描或穿透式掃描。因而,本項中依附於第 16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第二照明源」及「切換開關電 路」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5、引證7、 引證8後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第18項為引證1至引證5、引證7至引證9之組合及系 爭專利所承認之文件偵測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引證5 已教示一切換開關,可用以選擇使用反射式掃描或穿透式掃 描;該開關依據系爭專利申請前之習知技術,亦可設計為具 有光發射器及光檢測器以偵測文件之效果,舉例而言,可以 利用紅外線發射模組與紅外線接收模組構成開關電路,其原 理係藉由紅外線接收模組是否接收到來自紅外線發射模組所



發射之訊號以形成一開關電路。引證9 則教示一種偵測文件 之技術;引證9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明載:「一種影像掃 描器,…包含:一控制電路,供控制影像掃描的進行;一偵 測器,當其偵測到一定位原件時,通知前述控制電路」等語 。由上可知,引證9 已揭示一掃描器設有偵測器,可偵測放 置於掃描位置之原件(即文件),並可通知電路進行掃描之 技術,顯見引證9 已教示與本項功效完全相同之文件偵測技 術,而此一偵測技術亦可設計於引證5 之開關電路內。因而 ,本項中依附於第17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在開關電路 中設置文件偵測裝置」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4 及引證7 至引證9 後,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第19項為引證1至引證4及引證8之組合所能輕易完 成,觀諸引證3,其掃描器控制基體係與電腦內部之匯流排 信號相連接,且控制基體內部亦設有控制電路,故其除了能 接收匯流排信號(即系爭專利之「系統控制信號」)外,其 控制電路也能夠反映於該等匯流排信號,並產生對掃描器各 部件(如照明源、影像感應模組、動作機制…等)之控制信 號,進而控制各部件運作。又熟習本項技術者,亦可輕易地 將引證3與引證4組合,使得前揭由引證3控制基體所執行之 技術,得以透過引證4所教示之界面卡來執行。因此,本項 中依附於第12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界面卡包含控制電 路,而產生照明控制信號、感應器控制信號、馬達控制信號 ,以控制動作機制、第一照明源、影像感應陣列同步操作」 之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至引證4、引證7、引證8 後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第20至21項均為引證1至引證5、引證6、引證8之組 合所能輕易完成,引證5及引證6之掃描器均可達到掃描不透 明/透明文件等兩種掃描功能,引證5之圖3及引證6之第5圖 ,也分別揭示安裝於掃描器外殼上之上蓋/上方機殼(即本 項所稱之「基座」),及其中所包含之第二照明源;又由於 該二圖中已清楚繪示其包含第二照明源之上蓋/上方機殼與 掃描器主外殼並非一體成型,就一般機構組合之構造而論, 顯然其係可安裝至該外殼上。此外,引證6之圖式第6圖及第 7圖,亦更清楚地教示了關於第二照明源之基座可安裝至小 型外殼之技術,參酌引證6圖式第6圖及第7圖所繪示之內容 及其相關說明,即可知其揭示之光學掃描器本體5設有一第 二光源裝置9,該裝置包括一燈罩91(即第二照明源之外殼 ,等同於本項之「基座」)及燈管92(等同於本項之「第二 照明源」)。其中,第二光源裝置9鄰接光學掃描器本體5之 兩側邊處間隙511之導接裝置65相關位置係設有一連結裝置



93,兩者(即第二光源裝置及光學掃描器本體)係可以插接 在一起,且可與掃描模組6之光源裝置61相互切換電源,因 而該第二光源裝置9即在掃描正負片時可替代掃描模組6之光 源裝置61,顯然上開引證6所揭之「燈管92受燈罩91所包圍 ,且第二光源裝置9可安裝至光學掃描器本體5」之技術,已 完全揭示了本項中「基座包含一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可安裝 地該小型外殼」之技術。又依據掃描器運作之一般原理,掃 描器之照明源當然是由照明控制信號所控制。因此,本項中 依附於第19項及第20項掃描器之技術,及有關「基座包含一 第二照明源」、「該基座可安裝地該小型外殼,使掃描物件 為透明時該第二照明源可提供後照明」、及「第二照明源為 照明控制信號所控制」等技術,熟習本技術者在參酌引證1 至引證6後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第22項為引證1 、引證2 、引證5 、引證6 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
⒈依被告舉發審定書第4 頁末數第9 行至第16行、參加人行訴 答辯狀第5 頁末數第1 行至第4 行所載,可知該兩方均認為 本項中尚未被引證所揭示者,僅為「基座外殼包圍住第二照 明源,該基座外殼可拆卸地安裝至主外殼」之技術,其餘技 術則已為引證1 、引證2 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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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希思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