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98年度,40號
IPCV,98,民專訴,40,2009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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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
原   告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陳文元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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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盛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