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1042號,中華民國97年7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28 、1004、125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丙○○(為甲○○之配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另案審理)、丁○○(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案審理) ,均明知「狗狗猩猩大冒險」、「NANA」、「我們這一家」 、「海賊王」、「鐵板少女小茜」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光 碟,分別係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著作權人(下稱昇 龍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日本視聽著作,且均在著作權 存續期間之內,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及世界貿易組織(WT O)「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約定,得依我國著 作權法享有著作財產權,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持有。詎甲○○、丙 ○○與丁○○3人竟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 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甲○○及丙○○2人自民國96年 10月間某日起迄至同年11月3日止,在員林、彰化及草屯等 地夜市,以一部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至250 元不等之價 格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甲○○、丙○○及丁○○3 人自96 年9 月間起,以每部50元之價格,販售予戊○○、己○○、 庚○○、辛○○及壬○○等人(下稱戊○○等人),再由盧 家宏等人以每部100 元,分別在臺中縣市之夜市,販售予不 特定之消費者。嗣於96年12月8 日晚上8 時30分許,經警持 搜索票至臺中市○○路523 號4 樓之2 並在該址及其地下3 樓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亦為同法第159 條之5 所明定。本件告訴代理人即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乙○○、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癸○○及昇龍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蔡培堦分別於警詢時指訴之內容,以及證人戊○ ○、己○○、庚○○、辛○○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之內 容,固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 被告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第46-4 9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該 證詞之證據能力並未為異議之聲明,而本院審酌告訴代理人 乙○○、癸○○、蔡培堦及證人戊○○、己○○、庚○○、 辛○○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而顯有不可信之瑕疵及情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 當,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開告訴代理人乙○○、癸○○ 、蔡培堦及證人戊○○、己○○、庚○○、辛○○等人之陳 述,自得作為證據。
㈡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之證據能力部分, 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 於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 審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 證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均有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 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證人丙○○於警詢中所為與被告共 同販賣盜版光碟之供述(見第1004號偵卷第5頁、第10頁) ,與其於原審所為證述內容不符(見原審卷第110頁、112頁 ),惟經審酌丙○○之警詢筆錄業經其閱覽認無訛後簽名於 上,且陳述之時間距案發時較短,較不易匿飾增減,況其於 另案亦均坦承與被告共同販賣盜版光碟(見本院卷第71-74 頁),益見丙○○於警詢供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 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丙○○之警詢筆錄具有證 據能力。至證人丙○○及丁○○於偵查中所為供述,查證人
丁○○於偵查時曾具結作證(見第1004號偵卷第19至20頁、 第25頁),證人丙○○於另案亦均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 71-7 4頁),經審酌上開偵查中供述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及顯有不可信之狀況,參以首揭規定,證人丙○○、 丁○○於偵查中所為供述,自得為證據。
乙、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均係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之著作物乙節,並未爭執,惟於審理中矢口否認涉 有上揭販賣盜版光碟之犯行,辯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 光碟非伊所有,伊並未共同販賣盜版光碟,伊本身係於生物 科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的工作,伊僅係帶小孩去夜市找伊先 生丙○○,伊知道丙○○有在燒錄光碟,但他告知伊是正版 光碟,且大賣場也有低價正版光碟的促銷,所以伊不知道丙 ○○所販賣之光碟係盜版等詞抗辯,經查:
㈠經原審當庭勘驗警員於96年11月3日在彰化金馬夜市盧世銓 所擺設攤位上所購買之「死亡筆記本」、「烏龍派出所」等 光碟外觀結果,全部均係由一般空白光碟燒錄而成,其上只 記載順序編號,沒有封面、合法授權的代碼、標記等情,此 有勘驗筆錄可考(見原審卷第116 頁反面),且昇龍公司等 所出具鑑識證明書中之鑑識結論亦均指出如附表一所示扣案 光碟:⒈所有盜版品皆非為授權製造工廠所生產者,⒉所有 盜版品外觀或造型,皆無標示合法的光碟識別碼字樣及版權 公司等,3 、所有盜版品品質低劣、私行燒錄、材質粗糙, 顯與真品不同,鑑定結論:所有扣案光碟應皆為盜版品無誤 等情,有該鑑識證明書1 份在卷可憑(見警卷㈠第51頁、警 卷㈡第30頁),並經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 蔡培堦、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乙○○、木棉 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癸○○分別於警詢時指訴綦 詳(見警卷㈠60頁、警卷㈡第4 、5 頁、第32-34 頁),復 有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版權合約書、鑑識證明書及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獨家代理發行暨授權同意書、 作品目錄、鑑識證明書以及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版權合約書、授權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㈠64-106頁 、警卷㈡第8-29頁、第41-79 頁),堪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光碟確係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無誤,且 為具一般常識之人即可顯然辨識扣案光碟非屬合法有版權之 光碟。況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其於96年7 月就知道丙 ○○在販賣盜版光碟等語(見第1004號偵卷第18頁),是以 證人丙○○於原審證稱:伊太太(即被告)僅知道伊在販賣 光碟,但不知道是盜版光碟等語(見原審卷第112 頁),顯
係迴護被告之詞,殊無足採,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不 知扣案光碟為盜版,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其次,經原審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警聲搜字 第5029號卷附搜證照片予證人丙○○後,證人丙○○證稱: 約是在(96年)10月底或是11月初,被告確實有與伊在草屯 及彰化販賣光碟,警員確於彰化夜市在伊攤位上,購買到盜 版光碟等情(見本院卷第113 頁反面),參以上揭警方搜證 照片亦顯示被告確於攤位上招呼客人以及警員於96年11月3 日在彰化金馬夜市丙○○及被告的攤位上,以100 元購買「 死亡筆記本」及以300 元購買卡通「烏龍派出所」之盜版光 碟等情(見上開第5029號偵卷第8 、11頁),此外,扣案之 簿冊中關於夜市一覽表、夜市場地確係被告書寫之字跡,亦 經證人丙○○到庭證述明確在卷( 見原審卷第112 頁反面) ,堪認被告於警詢中坦承其於96年10月有與丙○○一起去彰 化、員林夜市擺攤販賣盜版光碟,日劇每套100 元、卡通每 套150 元至250 元等情(見警卷㈠第36頁),較為真實可信 。再者,證人己○○及庚○○在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伊 等係向丙○○拿燒錄的光碟,丙○○會開車送貨來,有時候 是丁○○送貨來,甲○○很少送貨給伊等,有一次是在9 月 份的時候,送日劇給伊等之情(見第1004號偵卷第29頁反面 ),證人戊○○、辛○○在檢察官偵訊時均具結證述:是向 丙○○以一片50元買的,以100 元賣出等情(見第1004號偵 卷第26頁反面、第32頁反面),再參以證人丙○○到院證稱 :收據有些是伊的字跡,有些是伊太太的字跡,是伊販賣盜 版光碟給客戶的收據等語明確在卷(見原審卷第111 頁反面 ) ,而扣案之簿冊中關於夜市場地部分,有記載「宏家」( 即戊○○)及「小陳」(即壬○○)等人之資料,關於二聯 橫式收據上亦記載客戶「小陳」(即壬○○)等人買受盜版 光碟之時間及金額之資料,顯見被告係有參與販賣盜版光碟 予下盤即戊○○等人之犯行。此外,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盜 版光碟、影片目錄2 本、販賣看板2 片、簿冊及帳本各1 本 扣案可證,並有搜索扣押現場圖、現場照片15張及相關搜證 照片可資佐參,足證被告確有與丙○○,在草屯、員林及彰 化等地夜市一起擺攤販賣盜版光碟,以及以每部50元之價格 ,販售戊○○等人之事實,被告辯稱其係帶小孩去夜市找丙 ○○,在現場幫忙販賣亦係人之常情云云,實係避重就輕之 詞,洵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販賣盜 版光碟之犯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被告甲○○與丙
○○、丁○○3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反覆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172 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79判 決參照)。本件被告自96年9 月間起迄至同年11月3 日止, 在員林、彰化及草屯等地夜市,反覆持續販賣光碟之行為, 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犯罪行為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 ,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原審因認被告罪證明確,引用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第2 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並審酌扣案之盜版光碟為數不少,侵害著作財產權 情形嚴重,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惟念及本 件之主要犯罪者為被告之配偶丙○○,被告因係與丙○○為 共同生活之夫妻關係,其因同財共居夫唱婦隨參與本案程度 尚輕,惡性較為輕微,且被告為人母,子女仰賴其照顧,不 宜逕令入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敘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總計2,734 片(原判決誤載2,732 片)及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影片 目錄2 本、販賣看板2 片、簿冊及帳本各1 本,均屬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且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 但書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十之 物品,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 權之光碟而散布犯行有關,尚無從為沒收之諭知,核其認事 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就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 罪部分,撤銷改判有罪,為無理由(詳如後述),上訴應予 駁回。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丙○○、丁○○除共同涉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罪 嫌外,該3人均明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均屬受我國著 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非經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昇龍數位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普威爾國際 股份有限公司、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或不詳之人等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自96年間起,共同基於意圖銷 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 絡,未經昇龍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在臺中市○○路523 號 4 樓之2 ,以其所有燒錄機燒錄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光碟, 因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 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 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犯行,無非以證人即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 人乙○○、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癸○○等之 指述及另案共犯丙○○、丁○○之證述,以及扣案物品目錄 表、照片、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光碟等為其主要依據。另公訴 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與證人丙○○係夫妻關係,衡諸常情 ,夫妻乃經濟共通體,被告既有幫其夫丙○○送貨、販賣盜 版光碟、記錄夜市地點及開立收據之事實,焉有不知光碟來 源之理。而本案燒錄盜版光碟之場所,係被告與證人丙○○ 共居之處,顯見被告對於燒錄盜版光碟一事,起碼與證人丙 ○○共同具有提供場所之助益。再參以被告確實共同參與販 賣盜版光碟,此經原審認定無訛,則被告既然明知證人丙○ ○、丁○○係從事燒錄盜版光碟,仍提供場所供以重製,事 後更共同販賣盜版光碟,當足認定被告對於燒錄盜版光碟犯 行具有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已臻明確,至於僅為提供場所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抑或先謀議交由證 人丙○○、丁○○燒錄(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 犯罪之行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09 號解釋意旨,均 屬刑法之共同正犯,原審判決顯有不當云云。訊據被告堅決 否認有何共同燒錄盜版光碟犯行,並辯稱:伊未參與燒錄光 碟行為,亦未見過丙○○與丁○○燒錄,但伊對於燒錄情形 均不瞭解,並非伊出借房間予丁○○者,伊雖與丙○○同居
共財,惟不能僅因丙○○出借房間予丁○○,即認被告故意 提供或有何幫助(助益)之意思等語。
㈣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非法重製影音光碟均由丙○○、丁○○ 在案外人盧聰賢(即丙○○之兄長)位於臺中縣大肚鄉王田 村之住處或丙○○位於臺中市○○路523號4樓之2住處客房 內燒錄,業據證人丙○○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第1004號偵 卷第23頁),而證人丁○○於偵查中亦供稱:之前在大肚燒 錄,後來在丙○○母親家中燒,也有在臺中市○○路523號4 樓之2客廳旁房間內燒錄,燒錄時房門有關起來等語(見第 1004號偵卷第19頁),另參酌證人丙○○於原審結證稱:被 告並無燒錄光碟,亦不知伊與丁○○在房間內燒錄,因為伊 都是晚上在房間內做等語(見原審卷第109、113頁反面), 證人丁○○亦證稱:曾在丙○○家中房間內燒錄過光碟,前 後1個禮拜,每天大約是晚上8、9點至凌晨1、2點,燒錄時 會關起房門,燒錄完畢後再放至地下室儲藏室等語(見原審 卷第115頁反面至116頁),又警方於96年12月8日晚上8時30 分許,搜索扣得之供重製盜版光碟所用之DVD燒錄機2臺及裝 片膠膜1袋均係於臺中市○○路523號地下室車庫所查獲,而 非於被告與丙○○位於同址4樓之2之住處內查扣,此有執行 取締違反著作權法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見警 卷㈠第12、15頁),是以依卷內證據至多僅能證明證人丙○ ○、丁○○曾於96年10月間,在被告與丙○○住處燒錄光碟 1 週,尚無法據以推論被告與丙○○、丁○○間有非法重製 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其次,證人丁○○雖於偵查時證稱:伊和丙○○燒錄時甲○ ○知情,因為在她家燒,她怎可能不知道等語(見第1004號 偵卷第20頁),然證人丁○○於原審結證稱:伊與丙○○燒 錄時丙○○家人,包括他太太(即被告)、兒子都在家,伊 想說在她家中燒錄,她一定會知道,因為我們都住在一起。 伊只是這樣想,因為我想她先生是與我一同燒錄盜版光碟, 所以她應該知道。伊與丙○○沒有在甲○○的面前討論過燒 錄光碟的事情,因為伊很少與甲○○說話,偵查中表示甲○ ○一定知道伊及丙○○在燒錄,係伊單純認為她先生在做, 她怎麼會不知道,何況同住在一起等語(見原審卷第115 頁 正反面),足見證人丁○○於偵查所為不利於被告之證述, 純係其個人推測之詞,自不得作為不利於被告之佐證。 ⒊再者,夫妻依法雖互負同居及扶養之義務,惟仍須有積極證 據始得認定被告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由丙○○實施重 製盜版光碟之行為,被告雖與丙○○同住一處,並與丙○○
、丁○○共同販賣盜版光碟,惟盜版光碟之來源甚多,散布 、販賣者不一定自行重製、燒錄,亦可向他人購買後轉售, 而證人丙○○經警查獲後,始終一致供稱係伊與丁○○燒錄 盜版光碟等語,公訴人自不得僅以被告與丙○○係夫妻,並 有參與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即據以推斷被告就重製盜版光 碟犯行,具有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㈤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就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非法重製光碟之行為 ,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原應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惟公訴人所指被告此部分行為與被告所犯前揭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具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 而為實質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鳳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附表一(盜版光碟明細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片)│
├──┼──────────┼─────┤
│ 1 │喬琪姑娘(卡通) │ 132 │
├──┼──────────┼─────┤
│ 2 │芭比真假公主(卡通)│ 248 │
├──┼──────────┼─────┤
│ 3 │DORA(卡通) │ 154 │
├──┼──────────┼─────┤
│ 4 │小甜甜(卡通) │ 112 │
├──┼──────────┼─────┤
│ 5 │芭比與魔幻飛馬之旅 │ 217 │
├──┼──────────┼─────┤
│ 6 │無敵鐵金剛(卡通) │ 112 │
├──┼──────────┼─────┤
│ 7 │灌籃高手(卡通) │ 198 │
├──┼──────────┼─────┤
│ 8 │NANA(卡通) │ 69 │
├──┼──────────┼─────┤
│ 9 │哆啦A夢(卡通) │ 162 │
├──┼──────────┼─────┤
│10 │狗狗猩猩大冒險 │ 175 │
├──┼──────────┼─────┤
│11 │我們這一家(卡通) │ 80 │
├──┼──────────┼─────┤
│12 │歡樂戀愛遊戲(日劇)│ 18 │
├──┼──────────┼─────┤
│13 │百獸戰隊(日劇) │ 28 │
├──┼──────────┼─────┤
│14 │海賊王(卡通) │ 60 │
├──┼──────────┼─────┤
│15 │火影忍者(卡通) │ 6 │
├──┼──────────┼─────┤
│16 │百夜行(卡通) │ 2 │
├──┼──────────┼─────┤
│17 │女子刑事(日劇) │ 8 │
├──┼──────────┼─────┤
│18 │兒媳能使鬼推磨 │ 18 │
├──┼──────────┼─────┤
│19 │大奧 │ 4 │
├──┼──────────┼─────┤
│20 │美食偵探網 │ 4 │
├──┼──────────┼─────┤
│21 │黑革手帖 │ 6 │
├──┼──────────┼─────┤
│22 │像暴風雨一樣的戀愛 │ 4 │
├──┼──────────┼─────┤
│23 │冰的世界 │ 2 │
├──┼──────────┼─────┤
│24 │千面女郎 │ 2 │
├──┼──────────┼─────┤
│25 │金太郎 │ 6 │
├──┼──────────┼─────┤
│26 │鬼嫁日劇 │ 6 │
├──┼──────────┼─────┤
│27 │地獄沙汰 │ 2 │
├──┼──────────┼─────┤
│28 │都會森林 │ 4 │
├──┼──────────┼─────┤
│29 │木更津貓眼 │ 2 │
├──┼──────────┼─────┤
│30 │LOVE STORY │ 2 │
├──┼──────────┼─────┤
│31 │特警2人組 │ 2 │
├──┼──────────┼─────┤
│32 │暗夜第六感 │ 2 │
├──┼──────────┼─────┤
│33 │戀愛詐欺師 │ 2 │
├──┼──────────┼─────┤
│34 │溫柔時光 │ 2 │
├──┼──────────┼─────┤
│35 │給父親的口氣 │ 4 │
├──┼──────────┼─────┤
│36 │水男孩 │ 2 │
├──┼──────────┼─────┤
│37 │詐欺遊戲 │ 2 │
├──┼──────────┼─────┤
│38 │白色之戀 │ 4 │
├──┼──────────┼─────┤
│39 │最後的聖誕夜 │ 2 │
├──┼──────────┼─────┤
│40 │黑色太陽 │ 2 │
├──┼──────────┼─────┤
│41 │初體驗 │ 2 │
├──┼──────────┼─────┤
│42 │午餐女王 │ 2 │
├──┼──────────┼─────┤
│43 │櫻花署的女人們 │ 2 │
├──┼──────────┼─────┤
│44 │我們的教科書 │ 2 │
├──┼──────────┼─────┤
│45 │孤獨的賭注 │ 4 │
├──┼──────────┼─────┤
│46 │最後之戀 │ 2 │
├──┼──────────┼─────┤
│47 │極道鮮師 │ 6 │
├──┼──────────┼─────┤
│48 │網球甜心 │ 2 │
├──┼──────────┼─────┤
│49 │天方夜譚 │ 4 │
├──┼──────────┼─────┤
│50 │東京鐵塔 │ 4 │
├──┼──────────┼─────┤
│51 │西遊記 │ 4 │
├──┼──────────┼─────┤
│52 │湯瑪仕小火車 │ 6 │
├──┼──────────┼─────┤
│53 │海猿 │ 2 │
├──┼──────────┼─────┤
│54 │頂尖女主播 │ 4 │
├──┼──────────┼─────┤
│55 │愛君ㄟ │ 2 │
├──┼──────────┼─────┤
│56 │在你成為回憶之前 │ 2 │
├──┼──────────┼─────┤
│57 │武士的一分 │ 2 │
├──┼──────────┼─────┤
│58 │置物櫃的Hamako │ 2 │
├──┼──────────┼─────┤
│59 │李香蘭 │ 4 │
├──┼──────────┼─────┤
│60 │料理新鮮人 │ 4 │
├──┼──────────┼─────┤
│61 │青鳥 │ 4 │
├──┼──────────┼─────┤
│62 │愛之歌 │ 4 │
├──┼──────────┼─────┤
│63 │向牛許願 │ 2 │
├──┼──────────┼─────┤
│64 │我想死 │ 2 │
├──┼──────────┼─────┤
│65 │戀愛偏差值 │ 2 │
├──┼──────────┼─────┤
│66 │菊次郎和早紀子 │ 4 │
├──┼──────────┼─────┤
│67 │魔法少年 │ 12 │
├──┼──────────┼─────┤
│68 │出雲阿國 │ 2 │
├──┼──────────┼─────┤
│69 │新三人時代 │ 8 │
├──┼──────────┼─────┤
│70 │野豬大改造 │ 2 │
├──┼──────────┼─────┤
│71 │心理醫生 │ 2 │
├──┼──────────┼─────┤
│72 │水手服與機關槍 │ 4 │
├──┼──────────┼─────┤
│73 │廚房戰爭 │ 2 │
├──┼──────────┼─────┤
│74 │傻大姐 │ 4 │
├──┼──────────┼─────┤
│75 │鐵板少女 │ 2 │
├──┼──────────┼─────┤
│76 │超感應女警 │ 2 │
├──┼──────────┼─────┤
│77 │生徒諸君 │ 2 │
├──┼──────────┼─────┤
│78 │特警2人組 │ 2 │
├──┼──────────┼─────┤
│79 │我腳下的道路 │ 2 │
├──┼──────────┼─────┤
│80 │北國樂園 │ 2 │
├──┼──────────┼─────┤
│81 │川流入海 │ 2 │
├──┼──────────┼─────┤
│82 │漂流教室 │ 4 │
├──┼──────────┼─────┤
│83 │交響情人夢 │ 2 │
├──┼──────────┼─────┤
│84 │prison │ 6 │
├──┼──────────┼─────┤
│85 │寵物情人 │ 2 │
├──┼──────────┼─────┤
│86 │我的蹺佳人 │ 4 │
├──┼──────────┼─────┤
│87 │大搜查線 │ 2 │
├──┼──────────┼─────┤
│88 │鐵板少女小茜 │ 2 │
├──┼──────────┼─────┤
│89 │機關槍 │ 2 │
├──┼──────────┼─────┤
│90 │兒媳能使鬼推磨 │ 2 │
├──┼──────────┼─────┤
│91 │夢之加州 │ 2 │
├──┼──────────┼─────┤
│92 │赤的命運 │ 2 │
├──┼──────────┼─────┤
│93 │整形美人 │ 2 │
├──┼──────────┼─────┤
│94 │公主制度 │ 2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