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聲字,98年度,10號
PTEV,98,屏簡聲,10,200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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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吉昌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97年 度屏簡字第840 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即原告因本案 聲請假扣押執行,依法提存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支付 提存費用500元,該提存費用500元,即應由被告負擔,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所列本院97年度存字第4517號提存費 用共500 元,係屬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生費用,有聲請人提出 之收據可證,自非屬於因兩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訴訟程 序中所支出之費用,此部分聲請人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 定向執行法院聲請,故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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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