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二號
原 告 巨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周元貞
被 告 企斯貝亞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日前向原告購買花式撚紗,貨款計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五千 九百四十元,原告依約交貨並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乃交付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一紙用償貨款,惟到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經原告向被告催討,被告僅 先清償十萬元,尚欠七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元迄今未給付,為此爰依買賣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催告函及掛號函件收據、通知單、出貨單、統 一發票(以上均為影本)各一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公司確實有向原告購買花式撚紗,並積欠此筆貨款,因經濟不景氣,無 法還錢,希望原告能讓被告暫緩清償。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向原告購買花式撚紗,貨款計八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元,原 告依約交貨並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乃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用償 貨款,惟到期提示竟不獲付款,經原告催討,被告僅清償十萬元,尚欠七十八萬 五千九百四十元迄今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催告函及掛號 函件收據、通知單、出貨單、統一發票(以上均為影本)各一份為證,復為被告 所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七十八萬五千九百四十元 ,及自退票日即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 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信旭
~B 法 官 許炎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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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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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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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斯貝亞服飾有限公│富邦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捌拾捌萬伍仟玖佰│CG0六六九八二│ │
│ │司乙○○ │ │ │肆拾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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