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98年度,303號
SLEV,98,士簡調,303,2009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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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三陽夏威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依法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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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