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相對人兼以上二人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11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 理 人 戊○○ 到
兼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兼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壹拾
元,及其中肆萬伍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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