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調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417,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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