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HA
(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HAMNOI PANYA自民國玖柒壹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曾 雨 明
法 官 潘 政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