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8年度,946號
NHEV,98,湖簡,946,200905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叁仟貳佰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703,20 0元、付款人板信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 ,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爰依法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各 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 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規 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3,200 元, 各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 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7,710 元 (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 發票日 │ 退票日 │帳號│ 票號 │
├──┼────┼────┼────┼──┼─────┤
│ 1 │ 234,400│98.01.30│98.02.02│4100│ NC0000000│
│ │ │ │ │0179│ │
│ │ │ │ │6 │ │
├──┼────┼────┼────┼──┼─────┤
│ 2 │ 同上 │98.02.28│98.03.02│同上│ NC0000000│
├──┼────┼────┼────┼──┼─────┤
│ 3 │ 同上 │98.03.30│98.03.30│同上│ NC0000000│
└──┴────┴────┴────┴──┴─────┘

1/1頁


參考資料
陞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