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97年度,28號
NHEV,97,湖勞簡,28,2009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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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科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375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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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