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34號
TYDM,91,訴,34,200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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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呂甄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月肆月,緩刑伍年。 事 實
一、乙○○先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召集會款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會員含 會首計四十三人、會期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採內標制、每 月十五日開標之民間互助會,復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召集會款每會二萬元、會員 含會首計三十一人、會期自八十八年五月起至九十年十一月止、採內標制、每月 二十五日開標之民間互助會。乙○○因之前賭玩六合彩積欠大筆款項及其所召集 之其他互助會有被部分死會會員倒會之情形,經濟情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一月起至 九十年三月間止,於上開互助會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三一0號開標時, 利用部分活會會員未到場參與標會之機會,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冒用如附表 所示之活會會員名義標會,並在標單上偽填被冒名之活會會員姓名及得標金額, 再出示該偽造之標單給其他會員觀看,致被冒名之各該活會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 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給乙○○,而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之會員及其餘活 會會員。呂甄樁並以此方式共詐得如附表所示金額,嗣於九十年九月間,乙○○ 因資金週轉不靈而宣布倒會,始將上情告知全體會員。二、案經戊○○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甄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告發人戊○○ 指述綦詳,核與證人即互助會會員癸○○、寅○○、己○○、壬○○、辛○○、 子○○、丁○○、庚○○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告發人戊○○提出之會單一 份,及被告提出之互助會簿一本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固須以無制作權之人,捏造或冒用他人名義 而制作文書,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但此制作名義人,不以形式上 表現於文書內為必要,倘依習慣或特約,諸如以言詞、動作、筆跡、內容、慣用 語、特殊制作方式、專用信箋等方法,實質上使人得知係以他人名義所制作,足 以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者,因已妨害該制作名義人之信用,可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依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仍應論以偽造 準私文書罪。我國民間互助會,係由會首招募會員參加所組成,每於標會時,通 常由欲標取會款之會員,在空白紙條上,或僅書立其姓名、綽號及數字者,甚或 祗書寫數字而未書立其姓名、綽號,另以上開言詞等方法表示係何會員所出具者 ,則依習慣或特約均足以辨明係該會員以所書數字為標息金額參加競標之標單, 自應以私文書論(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本



件被告於開標日冒用他人名義標會時,均在標單上偽填被冒名之活會會員姓名及 得標金額,上開標單自係準私文書無疑。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所 示各次投標時之詐欺行為,其詐欺對象為各該活會會員多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 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二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 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金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表 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行自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事後積 極處理還款事宜,除告發人戊○○外,已與多數會員即劉蘭妹李仁興宋愛華王麗吟、甲○○、黃貴琴李金娥莊順源黃志德徐燕玉、馮冬梅、徐春 暄、劉英梅、癸○○、寅○○、己○○、壬○○、辛○○、子○○、丁○○、庚 ○○等人達成和解,有協議書一紙在卷可查,並經證人癸○○、寅○○、己○○ 、壬○○、辛○○、子○○、丁○○、庚○○等人於偵查中到庭證述屬實,被告 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其個人及家庭環境各情,認對被 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諭知緩刑五年,以啟自新。被告於附表一、 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投標時,偽造之標單並未扣案,且一般人於會首確認得標後, 即隨手丟棄,況被告上開冒標時間距今已事隔三年,該偽造之標單應已滅失,為 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游士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王曉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八十七年之互助會:
┌─┬──────┬────────┬───────┬────────┐
│ │被冒標者 │被冒標時間 │得標金額 │詐得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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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順源 │八十八年一月 │6100 │608200 │
├─┼──────┼────────┼───────┼────────┤
│2 │癸○○ │八十八年三月 │6500 │606000 │
├─┼──────┼────────┼───────┼────────┤
│3 │李仁興 │八十八年五月 │6500 │619000 │
├─┼──────┼────────┼───────┼────────┤
│4 │宋愛華 │八十八年七月 │7200 │609600 │
├─┼──────┼────────┼───────┼────────┤
│5 │丁○○ │八十八年十月 │7000 │637000 │
├─┼──────┼────────┼───────┼────────┤
│6 │丑○○ │八十八年十一月 │7000 │644000 │
├─┼──────┼────────┼───────┼────────┤
│7 │子○○ │八十九年一月 │7000 │658000 │
├─┼──────┼────────┼───────┼────────┤
│8 │寅○○ │八十九年二月 │7000 │665000 │
├─┼──────┼────────┼───────┼────────┤
│9 │王麗吟 │八十九年七月 │7000 │700000 │
├─┼──────┼────────┼───────┼────────┤
│10│辛○○ │八十九年九月 │7000 │714000 │
├─┼──────┼────────┼───────┼────────┤




│11│黃佩情 │八十九年十二月 │7000 │735000 │
├─┼──────┼────────┼───────┼────────┤
│12│丙○○ │九十年三月 │7000 │7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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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十八年之互助會:
┌─┬──────┬────────┬───────┬────────┐
│ │被冒標者 │被冒標時間 │得標金額 │詐得會款 │
├─┼──────┼────────┼───────┼────────┤
│1 │蘇先生 │八十八年八月 │6000 │438000 │
├─┼──────┼────────┼───────┼────────┤
│2 │吳桂娘 │八十八年十二月 │6000 │462000 │
├─┼──────┼────────┼───────┼────────┤
│3 │孫淑美 │八十九年四月 │6000 │486000 │
├─┼──────┼────────┼───────┼────────┤
│4 │徐秀玉 │八十九年六月 │6000 │498000 │
├─┼──────┼────────┼───────┼────────┤
│5 │莊順源 │八十九年七月 │6000 │504000 │
├─┼──────┼────────┼───────┼────────┤
│6 │許蕙萍 │八十九年十月 │6000 │522000 │
├─┼──────┼────────┼───────┼────────┤
│7 │彭惠雯 │八十九年十一月 │6000 │5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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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