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98年度,256號
FSEV,98,鳳補,25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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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256號
原   告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3,698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5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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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侑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