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8年度,421號
FSEV,98,鳳簡,421,2009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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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鳳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2 月19日、2 月25 日、3 月25日售與被告塑膠桶子、瓶中瓶模具、一出二自動 風磨等產品,惟被告積欠上揭貨款新臺幣(下同)407925元 ,被告曾提出客票為清償,然經原告屆期提示遭退票而未獲 付款,經聲請支付命令為被告聲明異議而聲明判決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4079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到庭捨棄之前抗辯並陳稱同意原告請求等語。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銷貨單及統一發票影 本、合約書、報價單、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 6 頁至第19頁),且為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所不爭執,自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07,925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即98年1 月15日,回執見本院卷第29頁) 之翌日即98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假執行部分:①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金額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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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