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8年度,946號
KSEV,98,雄補,946,200906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946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1/1頁


參考資料
康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