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嬿筑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6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
30日下午3 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嬿筑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於98年6 月24日已搬離向聲請人所租之系爭房屋,並
交還房屋鑰匙,經聲請人點收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8年7 月起,分12期,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款項按月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戶
名:王智聰、帳號: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