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67號
KSEV,98,雄簡調,467,20090630,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陳嬿筑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6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
30日下午3 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一
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陳嬿筑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洪淑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洪淑淨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於98年6 月24日已搬離向聲請人所租之系爭房屋,並
  交還房屋鑰匙,經聲請人點收完畢。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98年7 月起,分12期,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伍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開款項按月匯入聲請人指定之第一銀行楠梓分行、戶
  名:王智聰、帳號:000-0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