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第三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5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第三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8 月起至98年12月止,按月於每
月10日各給付玖仟元,自99年1 月至12月止,按月於每月10
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