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59號
KSEV,98,雄簡調,459,20090608,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第三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5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丙○○ 到
第三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伍仟元。給付
  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8 月起至98年12月止,按月於每
  月10日各給付玖仟元,自99年1 月至12月止,按月於每月10
  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