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442號
KSEV,98,雄簡調,442,20090630,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44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洪淑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不含強制
  險)。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當場給付完畢
  ,聲請人點收無訛。簽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