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39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 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5 月17日按月
於每月17日各給付壹萬元,其餘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按月於
每月17日各給付新臺幣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於民國98年6 月17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聲請
人點收無訛,簽名:乙○○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