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98年度,397號
KSEV,98,雄簡調,397,200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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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397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調解室一 (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98年6 月17日起至民國99年5 月17日按月
  於每月17日各給付壹萬元,其餘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按月於
  每月17日各給付新臺幣捌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於民國98年6 月17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聲請
  人點收無訛,簽名:乙○○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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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