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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620號
KSEV,98,雄簡,620,2009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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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胡溢宸(原名胡國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
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應徵第2 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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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