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8年度,2028號
KSEV,98,雄簡,2028,200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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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654,76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7,160 元,原告僅
繳納6,600 元,尚欠5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蔡蓓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蔡蓓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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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見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