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8年度,558號
KSEV,98,雄小調,558,2009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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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宋劉 妹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即住商不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558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8 日下午5 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1樓)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   李貴雀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李貴雀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宋劉 妹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 。給
  付方法:於民國(下同)98年6 月15日一次給付完畢;相
  對人丙○○願給付伍仟元,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 月15
  日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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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