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調字,98年度,439號
KSEV,98,雄小調,439,2009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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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惠忠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 樓)調 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羅惠忠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梅桂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5日當場給付現金參萬元,由聲
  請人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餘款貳仟伍佰元於民國98年6 月
  30日前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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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