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洪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惠忠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439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6 月15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1 樓)調 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羅惠忠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劉梅桂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劉梅桂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伍佰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6月15日當場給付現金參萬元,由聲
請人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餘款貳仟伍佰元於民國98年6 月
30日前付清。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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