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保險小調字第4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6月1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於
民國(下同)98年6月10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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